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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大夫”纠纷案终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6-04-11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因认为广东省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牙膏、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白大DOCTORBAI”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自然人许某针对上述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撤销请求。

  因认为广东省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澳大生物公司)在牙膏、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白大夫DOCTORBAI”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自然人许某针对上述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撤销请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在牙膏、口香水商品上撤销诉争商标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3419577号“白大夫DOCTORBAI”商标,由澳大生物公司于2002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牙膏、口香水等商品上。

  2014年2月,商标局就许某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3年停止使用撤销请求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牙膏、口香水商品上予以撤销。

  澳大生物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大生物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0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16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牙膏、口香水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澳大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洗发液等商品与牙膏、口香水商品属于同类别商品,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应视为在牙膏、口香水商品上亦进行了使用,故不应撤销诉争商标在牙膏、口香水商品上的注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在牙膏、口香水商品上连续3年未进行使用,且与洗发液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不能因为诉争商标在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便视为在牙膏、口香水商品上亦进行了使用。澳大生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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