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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粽师”打赢商标不侵权之诉

发布时间:2016-05-23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河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代粽师”商标侵权案中打赢不侵权之诉备受关注。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河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全食品公司)在“一代粽师”商标侵权案中打赢不侵权之诉备受关注。

  据了解,三全食品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知名的速冻食品企业,拥有“三全凌”“三全”等注册商标。2007年,三全食品公司与上海等地的销售商签订“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的销售合同,该产品的包装袋右上角标示有“一代粽师”标识。2008年5月,山东一公司(下称原告)申请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册“一代粽师”商标,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注册。2011年5月,原告向三全食品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其“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食品公司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侵犯原告的“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三全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后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全食品公司的“三全”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在原告申请注册“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之前,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不存在攀附原告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宋旺兴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案中,三全食品公司早在涉案“一代粽师”商标核准注册日前便使用了“一代粽师”标识,而且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三全食品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现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作者:李建伟 乔良 赵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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