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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迭尔”冰棍不容“马达尔”“搭车”

发布时间:2016-06-30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马达尔”“搭车”“马迭尔”冰棍,产品“撞脸”招致纠纷,老字号展开维权历时两年终审有果。

  产品“撞脸”招致纠纷,老字号展开维权历时两年终审有果——

  “马迭尔”冰棍不容“马达尔”“搭车”

  “甜而不腻,冰中带香。”作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特色冷饮之一,中华老字号“马迭尔(Modern)”冰棍凭借始终如一的品质历经百年畅销不衰。而2015年2月北京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马达尔”的冰棍,产品名称与“马迭尔”仅有一字之差且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但售价却比“马迭尔”冰棍便宜,此举引发了“马迭尔”品牌拥有者哈尔滨马迭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迭尔公司)的不满。随后,马迭尔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马达尔”冰棍的生产、销售商马达尔(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马达尔公司)及河北省深州市得利成冷饮有限公司(下称得利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20.6万元。

  日前,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二审法院认定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侵犯了马迭尔公司对“馬迭爾”、“马迭尔冰雪大世界”与“马迭尔冰雪霓裳”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终审判决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马达尔”冰棍,并共同赔偿马迭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6万余元。

  纷争缘起

  据了解,马迭尔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其前身为始创于1906年的哈尔滨马迭尔宾馆。1998年11月,哈尔滨马迭尔宾馆冷食厅在第30类冰棍、冰激凌、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1227321号“馬迭爾”商标,2008年12月马迭尔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此外,马迭尔公司还持有第7321452号“马迭尔冰雪大世界”商标、第10609537号“马迭尔冰雪霓裳”商标,上述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冰棍等第30类商品上。

  据悉,目前“马迭尔”冰棍有原味、芒果、抹茶、咖啡等10种口味,单价为10元至20元。

  作为该案被告之一的马达尔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原名和信美食品(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据悉,马达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王某另设立有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和信美公司)。

  2014年12月,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约定马达尔公司委托得利成公司作为其唯一加工方,负责生产加工“马达尔”牌系列冰棍。

  根据和信美公司向得利成公司出具的《商标标识许可使用授权书》显示,双方约定和信美公司授权得利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和信美公司在第30类冰淇淋、冰棍、冰糕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5914733号“馬达尔MADAER及图”商标。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该商标系由和信美公司于2014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今年1月通过初布审定并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目前尚未被核准注册。

  据悉,得利成公司自2015年2月开始生产“马达尔”冰棍,共有巧克力、香草、蛋奶芝士及芒果4种口味,单价3元至8元不等。

  马迭尔公司在该案中主张,马达尔公司出品、得利成公司生产的冰棍产品上恶意使用与其持有的“马迭尔”系列商标相近似的“马达尔”标识,并使用与马迭尔公司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其对“马迭尔”系列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并构成了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终审有果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一审判决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马达尔”冰棍,并共同赔偿马迭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于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马迭尔公司持有的涉案“马迭尔”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在涉案“马达尔”冰棍上使用“马达尔”标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将二者进行区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马迭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马迭尔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马迭尔公司在该案中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生产、销售的“马迭尔”冰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马迭尔”冰棍的外包装及其装潢具有较高的显著特征和特定性,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在涉案“马达尔”冰棍上使用与“马迭尔”冰棍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共同赔偿马迭尔公司合理支出5万元是否适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期间马迭尔公司提交了金额为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结合马迭尔公司提交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可知,一审判决作出后马迭尔公司才支付律师费并获得发票,法院据此对马迭尔公司二审诉讼阶段提出的合理支出有票据证明的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马达尔公司与得利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马达尔”冰棍,并共同赔偿马迭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10.6万余元。(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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