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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微信”作商标广东一企业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6-10-27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宣判,广东微信公司因在其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就腾讯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微信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宣判,广东微信公司因在其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2014年1月,广东微信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此后,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同时,广东微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微信”字样。腾讯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向腾讯公司赔偿8万元。

  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和微信的故意。同时,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驳回了广东微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作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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