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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石油”商标注册未果

发布时间:2016-12-06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四川省成都石油总公司欲将其企业名称“成都石油”申请注册在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该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为由而予以驳回。

  四川省成都石油总公司(下称成都石油公司)欲将其企业名称“成都石油”申请注册在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为由而予以驳回。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对“成都石油”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4799439号“成都石油”商标,由成都石油公司于201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汽油等商品上。

  在商标局及商评委先后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成都石油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成都”二字的含义是地名,即使石油行业较其他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该特殊性也没有赋予“成都”二字其他含义。同时,成都石油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相关公众应当是成都石油公司产品所面向的消费者,即一般社会公众而非其所称的石油行业的专业人员。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成都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都石油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申请商标并非单由地名“成都”构成,同时加入了其他要素“石油”。而且,石油行业具有不同于普通行业的特殊性,带有极端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要求以及较强的行政管控色彩及其特殊的行业历史发展背景、特殊的行业惯例。申请商标作为石油领域的商标,并不属于仅具有地名含义的情形或者至少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应获注册。另外,“成都石油”作为其商号的显著部分、简称及商标,经过其20余年的使用,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整体上具有商标含义,应获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地名“成都”,虽然还有“石油”二字,但“石油”相对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显著性,未能使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成都石油公司使用“成都石油”的事实,亦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形成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商评委和原审法院相关认定正确。(作者: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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