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少爷”、“有馍有YOUNG”引发商标权纠纷
摘要: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称经营的“西少爷”肉夹馍是知名互联网餐饮品牌。后公司发现其享有的“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一家山东企业开设的肉夹馍餐饮店用作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该餐饮店还在百度外卖平台以“西少爷肉夹馍”店名提供外卖。
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点同舟公司)称经营的“西少爷”肉夹馍是知名互联网餐饮品牌。后公司发现其享有的“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一家山东企业开设的肉夹馍餐饮店用作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该餐饮店还在百度外卖平台以“西少爷肉夹馍”店名提供外卖。故将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代集团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奇点同舟公司诉称,“西少爷”肉夹馍第一家门店于2014年开业,目前已在北京开设多加连锁,是知名互联网餐饮品牌。“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是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奇点同舟公司最近发现被告当代集团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与奇点同舟公司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西少爷”命名餐饮店铺,并在店内点餐招牌、店铺装潢、收费单据等位置突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当代集团公司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攀附原告商誉牟取商业利益,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流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奇点同舟公司发现,在被告小度公司经营的百度外卖APP手机应用软件上,选择城市为聊城后搜索“西少爷”,搜索结果直接指向当代集团公司经营的“西少爷肉夹馍”店,在结果页面商家标识和“堂食实景”栏目突出显示了“西少爷肉夹馍”字样。小度公司作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平台发布信息的商家资质进行审核监督。被告小度公司疏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被告当代集团公司实施未经奇点同舟公司许可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姜旭,通讯员: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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