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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4-04-25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法制网

摘要: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目前已建立,法院与行政执法单位就司法与行政协助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调解对接等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法制网武汉4月25日电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徐丹丹 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目前已建立,法院与行政执法单位就司法与行政协助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调解对接等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武汉中院与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文新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武汉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的意见》。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助制度,《意见》明确: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在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需要市法院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协助;市法院审理及执行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因送达司法文书、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调查取证等司法事务,必要时可向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武汉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库与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成立的行政执法专家咨询库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技术性或法律性疑难问题,双方可相互请求指派专家咨询库成员提供咨询意见。

  

  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确立司法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方式,《意见》明确:司法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或合同争议引起的进入司法程序的民事纠纷。

  

  武汉法院可委托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市法院可邀请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共同参与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武汉市法院应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共同做好相关行政案件的和解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在执法过程中促成相关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市法院应指导并督促本市有管辖权的各基层法院依法及时受理上述司法确认案件。

  

  《意见》还确定了以武汉中院、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的暂行规定》为基础,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机制,注重救济实效;建立由市法院、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新广局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制度,联席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决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对接机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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