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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评价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4-10-08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儿事

摘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究竟有什么好处呢?除开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不讲,仅从知识产权审判的角度,它就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体现。

  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傅钢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东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说明在当前,国家进行经济的转型升级,要求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充分重视,是国家在知识产权战略上“动真格”的大事件。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设立不仅对知识产权实务界是一大喜讯,也能大大唤起普通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法院从去年底的提出到如今的最终决定,每一步的推进都牵动着广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心,这与近几年各地法院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工作取得的成果离不开,也与各地知识产权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长期呼吁离不开。

  

  那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究竟有什么好处呢?除开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不讲,仅从知识产权审判的角度,它就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体现。

  

  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尺度。

  

  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金额、侵权认定标准在各地区、各层级的法院存在一些差异。尤其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不服案件判决结果而反复在诉讼程序上来回“折腾”,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首先在集中管辖上发挥优势,对于专业要求高、审理难度大的专利、技术秘密、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能集中一批高水平的审判力量进行处理,防止某些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避免不同地区、审级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类案件的跨区管辖,能避免因选择管辖法院而产生的拖延诉讼现象,或者因各地法院审理水平不同造成的审判不公。甚至能起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能杜绝司法腐败现象。

  

  第二,知识产权法院能确保审判的专业化。

  

  知识产权法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部门,之所以如此强调,有它的特殊性。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复杂性。中国按照WTO的要求,知识产权立法也与国际条约的要求基本接轨,甚至可以说是要求对知识产权“超水平”的保护。这要求对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研究都要求紧跟时代潮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于审理的主要是技术类的复杂案件,对审理法官有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双重要求。国家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人才队伍建设,法官在这里能得到更充分的交流、学习,不断提升审判水平。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的“高地”,时常会有新型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出现。上海法院经过长期的实践,建立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后,最显著的好处体现在于诉讼成本的节约。原来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中院的管辖归为一处,去法院立案、应诉只需去一个地方,将大大节省时间和精力。此外也不必担心审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也不会因管辖异议等问题导致诉讼拖延。知识产权律师会更专注于案件本身,更客户更好服务。另外,知识产权法院专业的法官队伍,也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我们也可以通过阅读法官撰写的文章来了解最新的审判动态,这对我们律师的业务水平提升也有极大帮助。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既然是新生事物,则一定有新生事物的不足。下面从个人角度谈谈发表一些看法,不正确的地方恳请读者指正。

  

  按照“决定”,对于著作权和商标等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上诉法院的地位,管辖范围应仅现定于北上广当地的二审著作权、商标等案件;而对于专利等四类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在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又给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赋予了一定弹性。

  

  我认为,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带来了新的规则。

  

  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有两种:一是专属管辖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等四类案件的一审。一是一般地域管辖所在市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著作权、商标案件以及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的上诉案件。

  

  以广东省为例,一起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可一审管辖发生在广州、深圳、湛江等各市的案件。但如果是涉及著作权案件或商标案件,首先只能是广州当地的案件才能管,其次要看是否符合中院受理情况,否则只能管上诉案件。比如一起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案件,按照目前的管辖标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这部分商标案件还是归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如果标的额没有达到500万元,这部分案件一审还是得归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二审才能到知识产权法院。

  

  但这并不能说商标、著作权等案件,如果符合目前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就可以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了。首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标准不止标的额这一个标准,还有是否涉外以及案情是否重大复杂等因素。比如有些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实际涉及重大的技术难题,一些法院无从应对。而这些原本可能涉及中级法院管辖的因素该如何与知识产权法院对接,并没有在“决定”中体现出来,因此在目前,仅有一个“决定”是不够的,还缺乏明确细化的管辖指引。

  

  第二,知识产权法院不是大多数人期待的“三审合一”,没有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进来。

  

  此次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参考了美国、日本、俄罗斯的民事、行政“二合一”的做法。尽管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更重要的是凸显法律惩罚犯罪的作用,而刑事案件还要考虑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对接等问题,然而,某些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在侵权认定上仍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法院在这方面也可以在审判技术、审理标准的统一上发挥作用。

  

  当然,知识产权不管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应当遵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决定”中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已经划定,如要突破则会花费巨大的成本。任何新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过程,可以展望,国家将来会在“决定”的基础上出台进一步的细化措施,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进行灵活安排,让这个制度真正运作起来。

  

  -----------

  

  傅钢律师简介: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擅长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具有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及咨询公司的管理经验与市场开拓经验。联系方式:021-6886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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