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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法院:保护知产 跨越区划

发布时间:2014-12-31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知识产权法院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立,反映的是司法保障和服务社会发展着力点的变化,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轨迹缩影。

  焦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履职, 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揭牌,标志着我国首家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关注

  

  9月1日,本报刊发《开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航程》;11月7日,本报刊发《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模式》;11月15日,本报刊发《知识产权法院试水,开辟知产保护新时代》;11月29日,本报刊发《跨行政区划法院, 跨出历史性的一步》等文章,指出这些新型法院的建立,必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成功经验。

  

  点评

  

  知识产权法院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立,反映的是司法保障和服务社会发展着力点的变化,是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轨迹缩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作为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比例较大、审判资源较为丰富的北京、上海、广州成为了首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区域,这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司法审判开辟了可贵的试验田。

  

  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司法改革跨出的历史性的一大步。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也是更好地排除各种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切实解决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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