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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广告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

发布时间:2015-01-13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混战2014年亮点频出。奇虎360与腾讯之间长达4年的纠葛终在2015年到来之前尘埃落定,毫无悬念地成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混战2014年亮点频出。奇虎360与腾讯之间长达4年的纠葛终在2015年到来之前尘埃落定,毫无悬念地成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的案例今年是一个接一个。爱奇艺、乐视、优酷网、金山等业内大佬均被卷入。 

  “不正当竞争使得互联网变成了硝烟弥漫的战场。法院受理的涉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逐年攀升,诉讼标的额亦屡创新高,花样翻新变化快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过滤视频广告被认定违法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全球占比40%。这块极具诱惑力的大蛋糕,也引得围绕其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 

  仅2014年,就发生了数起引起业内极大关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而其中,尤以屏蔽广告引发的案例居多。爱奇艺因乐视开发的“飞视电视浏览器”尽数屏蔽其广告行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100万元。 

  爱奇艺因极客公司通过“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其视频广告起诉,一审获赔40万元。 

  优酷网因金山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过滤其页面广告而起诉,索赔500万,终审获赔30万元。 

  几起案例均以屏蔽广告方败诉告终。法院的判决承认网络视频可以合法适当地投放广告。通过工具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直接干预了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尽管这些过滤广告的工具都宣称“技术中立”,但是“技术也可以成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翻新,并披上了技术的外衣,有其隐蔽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王艳芳说。 

  认定以诚实商业道德为准 

  侵权行为技术性强,给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带来难题。 

  张今认为,如何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均有“诚实商业道德”这一因素。作为法律标准的“诚实商业道德”,既包含灵活的认定原则,也包含一些成熟的、公认的商业规则。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在逐步形成,有的已经在行业内成为普遍遵守见诸于书面文件,如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翻新,变化快,一些做法难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具体不当行为之中,但是将这些行为放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其性质所在:市场竞争是一种争夺市场资源、抢夺商业机会的行为。正当的竞争应该以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优价即自己竞争活动的业绩去开展竞争。而偏离这种轨道的竞争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张今说。 

  此外,“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服务商可以分时间、分地域地给客户端发送指令,对他人软件造成干扰,给被侵权人的取证造成极大困扰。”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告诉记者。 

  商誉诋毁损失认定是难题 

  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在不正当竞争案件最集中的安全产品、搜索服务和网站经营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涉及安全产品的阻碍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诋毁商誉等;涉及搜索服务的有篡改搜索结果、诋毁商誉、商标侵权、擅用其他企业名称等;涉及网站经营的有商业混同、侵犯商业秘密、擅自使用内容、诋毁商誉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短时间内可以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一天就可能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之间的商誉诋毁造成的恶劣影响快速传播,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消除,而商业诋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会随着软件的召回或者原告对软件的升级而终止。”张钦坤说。 

  百度高级法务谭俊表示,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成本低、危害范围大。在百度诉某安全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共制作47份公证书,维权成本为40余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只有38.5万元。

  张钦坤表示,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额判定困难。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官将被告挤占的原告市场份额作为原告的损失,以原告损失作为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使用的是“填平原则”。但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收入模式,对其财产损失的认定与实体经济应有较大的不同。同时,互联网是双边市场,企业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对其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对于商誉诋毁所造成的品牌损失如何认定,在资产评估界和法律界都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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