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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201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梳理

发布时间:2015-02-1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2014年注定将被载入史册。因为这一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具体案例纠纷,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其承载的社会价值和历史意义值得铭记;继苹果iPad商标案后,“TESLA”“高通”商标纠纷又发,外国企业入华面临品牌考验;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红罐凉茶之争”,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1.5亿元,刷新中国知识产权案判决赔偿数额新高;字幕组纷纷退出历史舞台,版权保护走向了新阶段……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2014年注定将被载入史册。因为这一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具体案例纠纷,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其承载的社会价值和历史意义值得铭记;继苹果iPad商标案后,“TESLA”“高通”商标纠纷又发,外国企业入华面临品牌考验;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红罐凉茶之争”,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1.5亿元,刷新中国知识产权案判决赔偿数额新高;字幕组纷纷退出历史舞台,版权保护走向了新阶段……


  回顾过去,是为了谋划未来。我们期待,新的一年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捷报频传。


  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里程碑


  回顾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大事,首当其冲的当属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至此,我国首批设立的3家知识产权法院均已成立。


  自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来,在6年的时间内,知识产权法院从梦想变成了现实。过去6年的时间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内经济机构转型的推进,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13年,我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超过了11万件,成为全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猛增迫切需要更加专业、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顺应了时代发展需求。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义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其运转效果将直接影响我国未来司法改革的走向。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既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经验,又适应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形成了自身的独有特点: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在特定区域设立,3个法院各具特色;其次,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审级设置,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另外,知识产权法院既审理民事案件,又审理行政案件;最后,知识产权法院是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知识产权法院有效运行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因此,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和审判运行机制显得非常重要。知识产权法院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将按照精简原则从严控制,实行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措施,有序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因此,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实上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承担着先行先试各项改革举措的职责。


  当然,我们还应该理性地看到,知识产权法院刚刚成立,其正式运转之后将面临一系列挑战,既有源于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又有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带来的挑战,更有知识产权法院及其审判制度自身所带来的挑战。但是,我们期望并相信,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探索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种方面做出独特贡献,创造出更多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魏小毛)


  “TESLA”“高通”商标案:外企巨头在华面临品牌考验


  近年来,外国企业因未能及时在中国注册商标,导致相关商标被抢注;或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已有企业或个人注册了相关商标并实际使用,导致在开拓中国市场过程中遭遇商标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6年,美国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下称特斯拉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款完全采用锂离子电池的电动汽车,并迅速成为美国汽车界的“新星”。此后,特斯拉公司开始试图拓展中国市场,但是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商标问题上受到阻碍。


  早在2006年9月,广东商人占某已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标识,双方纠纷因此产生。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又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9月,特斯拉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索赔110万元和310万元。而在2014年6月,占某也针对特斯拉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害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2014年8月,特斯拉公司与占某达成和解,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无独有偶,2014年6月,就“高通”商标问题,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高通公司)宣布,已就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使用“高通”字样造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人民币1亿元。目前该案件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据了解,上海高通公司于1992年便注册了“高通”商标,而美国高通自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这是继苹果公司被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后,另一大跨国巨头再次遭遇中国公司维权起诉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这一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随着中国整体商标及品牌意识的提高,外国企业入华将面临更多考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并确立品牌形象,将成为每一家入华企业的必备功课。同时,当面临与中国企业或个人发生商标纠纷时,能否及时化解,也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入华企业能否迅速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赵世猛)


  知识产权修法:保护朝高标准迈进


  2014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在涉及专利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于2012年初启动了专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目前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此次对专利法的修改在专利管理和专利保护等方面均有突破,如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问题,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查处问题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回应。


  同时,为确保专利法的正确实施,明确和统一专利案件审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针对专利明显无效时侵权诉讼的处理、外观设计侵权案中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实施标准专利侵权的抗辩等多个焦点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修改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在现行的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入法,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增加了禁止注册使用标志,并规定禁止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了侵权赔偿额上限等。


  201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继续推进。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4年9月2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朝着更高标准不断迈进。只有真正把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真正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进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制度基础。  (赵世猛)


  “3Q大战”落幕:互联网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竞争


  2014年2月24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曾经引发国内整个互联网行业震荡的“3Q大战”之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在这起国内互联网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奇虎360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认定奇虎360公司在相关经营活动中对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向腾讯公司赔偿500万元。


  2010年底,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两大互联网巨头之间爆发了著名的“3Q大战”,在国内互联网领域引起轩然大波。此后,两大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对抗从电脑走入法庭,双方互相以对方为被告提起了多起诉讼,其中包括2012年4月腾讯公司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中,腾讯公司向奇虎360公司索赔1.25亿元。2013年4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认定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向腾讯公司赔偿500万元。奇虎360公司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最终被驳回。


  “3Q大战”系列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这些案件关系到两大互联网巨头的发展,更关系到互联网经营秩序与规则的明确。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该案的审理,被认为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些年,国内互联网企业发展得非常快,与此同时,纠纷也是一场接着一场,呈愈演愈烈之势。除了“3Q大战”还有“3B大战”(奇虎360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纠纷)“3S大战”(奇虎360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的纠纷)等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自2010年至2013年所审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共计110件,其中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占全部案件数的30%以上,呈逐年上升之势。除了通过网络发布诋毁他人商誉、虚假宣传这类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延伸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主要体现在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纠纷、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互相干扰和涉及垂直搜索、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等新兴技术手段或经营模式上。


  有分析指出,当前,国内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四方面突出问题:第一,重复侵权情况较为严重。部分早已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出现,甚至还出现了某些互联网企业重复实施相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第二,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的情况频发。在部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随后成为了同类案件的被告,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第三,互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个别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状况有所增加,此类“以牙还牙”的状况,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程度。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不断涌现。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领域迎来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等一系列技术变革,同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时刻发生着变化,由此催生了一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使得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


  这些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了司法予以明确规则、划定界限之外,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企业的诚信经营、自我约束。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中所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 (祝文明)


  微软等遭反垄断调查:中国反垄断执法走向深入


  一年开出18亿罚单。2014年,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利剑出鞘。


  2013年曾被业内称为我国的“反垄断元年”,进入2014年,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开始向纵深发展,一大批国内外企业进入执法部门的调查视线,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当属微软公司、高通公司等国际巨头。


  2014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实正在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据了解,对微软公司的调查源于举报。2013年6月,有企业举报反映微软公司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由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福建、湖北、江苏、重庆、河北等9省市近百名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要求微软公司严格遵守我国法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针对微软公司进行的反垄断调查。此后,微软公司高层多次表示遵守我国法律,配合调查。


  2014年2月17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向外界证实,国家发改委正在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这次调查同样源于相关行业协会和律师的举报。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收到针对高通公司的举报,称高通公司在中国涉嫌滥用其在无线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受到反垄断调查的企业还有日立、IDC、梅赛德斯-奔驰等诸多国际知名企业。


  针对反垄断调查频频对准外资企业的质疑,相关执法部门表示,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通行做法,在中国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回顾我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的情况,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在我国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


  业内专家表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曾有过一段时间的休眠期。对于没有执法经验和先例的监管部门而言,过去也很难判定哪些行为违法,所以较少运用这一法律手段,以至于某些企业在市场开拓过程中,明目张胆地操纵价格或垄断市场。如今,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执法经验的不断丰富,对于涉嫌构成垄断的行为采取行动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不必有过分解读。相信未来监管部门对反垄断这一手段的使用将更加娴熟,会形成常态和制度化的调查。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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