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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3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欧洲统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有望于不远的将来推出,这将是欧洲专利系统近40年来最为重要的变化。任何在欧洲拥有专利或商业利益的公司以及为这些公司提供服务的专利律师都要充分了解这些变化,以便能相应地调整专利战略。鉴于此,笔者将在此文中对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及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以便有关人士可据此制定应对策略。

  欧洲统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有望于不远的将来推出,这将是欧洲专利系统近40年来最为重要的变化。任何在欧洲拥有专利或商业利益的公司以及为这些公司提供服务的专利律师都要充分了解这些变化,以便能相应地调整专利战略。鉴于此,笔者将在此文中对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及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以便有关人士可据此制定应对策略。

  

  1、 背景介绍: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EPC)共有38个成员国,包括全部28个欧盟成员国及10个非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局(EPO)负责欧洲专利的受理、检索、审查及授权。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可选择公约成员国中的一个或多个作为其专利的生效国家,如果需要,还应该至少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之后,针对在各个专利生效国家的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程序分别由该国的有关法院或者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就此而言,授权后的欧洲专利事实上相当于多个国家专利(这也是欧洲专利有时被称为一捆专利(bundle patent)的原因),没有统一的机构集中负责确权后的有关程序。

  

  2、 欧洲统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

  本着加强合作的精神,欧盟成员国已就欧洲统一专利事宜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与探讨。最终,欧盟议会于2012年12月11日投票通过创建统一专利体系,实现在除了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外的25个欧盟成员国(不包括之后于2013年加入欧盟的克罗地亚)的统一专利制度。西班牙和意大利目前选择不加入该体系,但以后仍有可能决定加入。EPC的非欧盟成员国则不能加入该体系。之后,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签署了协议,为统一专利在欧洲的实施铺平了道路。

  但是,欧洲统一专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之日。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需要得到25个统一专利成员国中的至少13个(包括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批准。截止目前,仅有五个成员国批准,即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和瑞典。有同仁认为,统一专利最早可能会在2016年开始实行。

  

  3、 什么是统一专利?

  如这个名字所清楚表明的,欧洲统一专利是基于欧洲专利公约、在专利申请由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在全部统一专利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欧专局网站所指出,统一专利是“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事实上,统一专利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在申请、审查和授权程序上都是完全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专利权人可在授权后选择申请该专利成为统一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专利与各国的国家专利及传统欧洲专利将共存。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以选择提交国家专利或是欧洲专利。针对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在授权公告之后的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选择向欧专局提出书面请求,请求的语言需与专利申请所采用的语言相同,并在必要时辅以要求的翻译,要求给予该授权的专利统一保护,即成为统一专利。统一专利的生效日期为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请注意,要求获得统一保护的专利在全部25个成员国内的权利要求必须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对于未加入统一专利体系的意大利、西班牙及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EPC成员国,专利权人仍可以通过传统的指定加生效的途径来获得在该国的专利保护。此外,与传统欧洲专利一样,专利权人同样仍可寻求在延伸国获得专利保护。

  由于统一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针对统一专利的限制性修改、转让、无效以及未付年费而失效等也是统一在全部成员国生效的。但是,专利权人可将统一专利的专利权在部分成员国内许可给其他人。专利权的许可需在欧专局登记。

  统一专利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所有成员国内实施其专利的权利。鉴于此,通过建立统一专利法院来保护专利权人的上述权利。

  

  4、 统一专利法院

  如上所述,一件传统欧洲专利相当于许多个国家专利。因而,针对同一专利的诉讼及无效程序需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为了简化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序并降低与之相关的费用,统一专利法院应运而生。由于统一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所以针对统一专利的侵权与无效诉讼程序也将由新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集中审理。

  统一专利法院的一审法院分为中央法院、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中央法院分为三个,分别设立在巴黎、伦敦和慕尼黑。伦敦中央法院负责审理IPC分类表的A类与C类案件,慕尼黑中央法院负责审理IPC分类表的F类案件,其余案件由巴黎中央法院负责。此外,各个国家可以设立地方法院与地区法院。二审法院是位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

  中央法院主要负责裁决无效案件以及非侵权之诉。地方和地区法院主要负责裁决侵权诉讼,其中可包括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

  

  5、 “退出”及“加入”新的统一专利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新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也拥有对已授权的欧洲专利的管辖权。根据UPC协定,欧洲统一法院正式设立后有最多12年的过渡期。在该过渡期,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自己持有的专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依然由各个国家的法院对有关侵权、无效等问题进行管辖。选择退出之后,如果需要,专利权人可以再次选择“加入”(opt-in)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6、 统一专利/法院的优缺点及应对策略

  与统一专利有关的申请、检索、审查费用与申请人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相同。另一方面,由于统一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而且授权后的无效侵权等诉讼程序由单一的统一专利法院集中管辖。因而,与在多个指定国同时进行多个诉讼相比,利用统一专利可大大降低诉讼相关费用。

  但是,就专利年费而言,预计统一专利的年费与四至八个国家的年费相当。在专利有效期的后期,年费的增长非常之快。利用传统欧洲专利,专利权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及战略调整选择缩减专利有效区域,仅保留最重要国家的专利有效,以便节减年费。可是,统一专利不能实现类似节减,专利权人只能选择维持专利在所有成员国有效或者使该专利彻底失效。注意,对中小企业会有年费减免,具体额度尚不清楚。另外,将专利许可他人后也可获得年费减免。

  对传统欧洲专利而言,专利权在某个国家被无效并不影响在其他国家的有效性。但是,由于针对统一专利的无效及侵权诉讼由统一法院集中审理,一旦专利被无效,专利权人就会丧失在所有成员国的权利。这也是专利权人是否选择统一专利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另外,由于这一弊端影响巨大,是否会就此提出新的改进目前也是未知的。

  同时,专利权人还应注意,由于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与IPC分类有关,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会对无效与非侵权之诉的法院管辖产生影响。同时,不同的管辖法院的风格可能也不同,这也是选择统一专利还是传统欧洲专利时需加以考虑的问题。

  

  7、 总结

  综上所述,新的统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有利有弊。如果打算利用统一专利这一新的制度,欧洲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需要在新的体系生效之前仔细研究并相应调整战略。由于该制度的很多方面的细节还没有定论,真正的利弊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判断,所以欧洲的一些申请人以及代理人抱着走走看看的态度,并没有急于要利用这个新的制度。这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也不失为一个谨慎的办法。(中国知识产权网 本文作者为超凡知识产权马维丽,转载请注明本网访问地址:  http://www.cnipr.com/sfsj/zscqfy/201503/t20150331_187620.htm 并保留链接:http://z.chofn.com/news/guojizixun/6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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