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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 ofo被诉

发布时间:2017-08-08
责任编辑:王彤
来源: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

摘要: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数人公司提出,该公司寄予“小黄车”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也因此受到抑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支出。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其享有的“小黄车”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就“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7541750和17541835。原告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告企业名称从“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首先,被告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属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次,被告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对“ofo小黄车”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所刊发声明内容需经原告事先审核),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原告保留请求进一步追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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