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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鼓励企业参与非遗保护

发布时间:2018-09-29
责任编辑:王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9月26日-28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了二审。今后,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有望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9月26日-28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了二审。今后,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有望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据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为了加强对非遗的保护和宣传,二审稿新增规定,鼓励有能力、有条件、愿意承担某项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

  公开信息显示,由于非遗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的特征,其保护和传承成本极高。近年来,社会资本对于非遗保护和研究方面的参与度日渐提高,由此,业界提出了非遗需要通过社会资本“活化”进行可持续的保护与利用的双赢思路,比如让企业在参与保护非遗的同时可以利用非遗开发旅游产品等,不仅能更有效、充分地保护文化遗产,还能缓解财政压力,减轻财政负担。

  具体来说,有专家提出,将PPP的模式引入非遗保护,即政府提供政策性扶持并负责计划的监督和监管,企业提供资金并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一方面,这种合作模式能避免过度商业化对非遗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保存非遗独特艺术价值和风貌的前提下,将其推向市场。

  此外,在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曾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退出机制。对此,刘玉芳表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轻易放弃。代表性项目失传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再呈“活态文化”的项目在停止活态保护之后,仍可采取研究、宣传、展示等保护、保存措施,而不应简单地采用退出方式。为此,二审稿中删除了“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作者: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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