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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文了解蒙古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2
责任编辑:王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年来,中蒙贸易发展迅猛,随着两国贸易日益扩大,交往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蒙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编者按:蒙古国是与我国接壤边境线最长的重要邻国。近年来,中蒙贸易发展迅猛,随着两国贸易日益扩大,交往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蒙古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蒙古国是与我国接壤边境线最长的重要邻国。近年来,中蒙贸易发展迅猛,2018年双边贸易额为79.9亿美元,同比增长24.7%。蒙古国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随着两国贸易的日益扩大,交往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际接轨度高

  蒙古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包括《蒙古国专利法》《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益法》和《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蒙古国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接轨度较高,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条约》《马德里协定》《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伯尔尼公约》等,蒙古国均已签订。同时,在蒙古国知识产权的三大法中都明确规定:“蒙古国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蒙古国专利法保护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蒙古国提交专利申请必须采用蒙古语,且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蒙古国专利代理人提交申请,如发明人并非申请人时,还应当附上证明其获得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权的证明文件(如签署转让协议)。其他与中国区别明显的包括,蒙古国发明专利采取一次性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后没有公布程序,直接进入实质审查,无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且,其外观设计专利也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在最终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可以相互转换。通常而言,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自申请日起9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但是,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后的1个月内,审查员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可以按照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登记的结论。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实质审查完成后,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专利的附图及著录项目将被公布在专利公告上,进行3个月的异议期。在收到公民或法人异议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首席审查员和除原审查员以外的3名审查员组成的审查组,在自收到异议或争议之日起30日内,对该争议进行重新审查处理。对上述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设在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通过实质审查,且在公布后、在异议的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或产生争议的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则对其授予专利权,若存在异议或争议,则直至通过相应程序得出相关结论之前,暂停授权。就侵犯专利权的惩罚而言,除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货物、罚款等方式以外,侵权人还有可能面临拘留,最严重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蒙古国商标的保护客体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主要依赖商标法。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和气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值得注意的是,单一颜色以及气味在蒙古国都有可能注册为商标,不同于中国的规定。目前,中国已实施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而蒙古国尚未实行。在蒙古国,申请注册商标只有一条途径,即向知识产权局申请,蒙古国没有关于商标代理组织的规定,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作相同的申请要求,不采用强制代理制。蒙古国商标保护期限从申请之日起算,而中国则从核准注册日起算。若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则任何利害相关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我国规定了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而蒙古国商标法只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没有规定使用在先原则,因此,在恶意抢注中,蒙古国保护他人在先申请权利,不保护在先使用。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在中国,除签订合同外,还要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在蒙古国,仅仅要求转让合同向知识产权局登记。另外,中国商标权转移发生在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公告之日;蒙古国商标权转移发生在完成合同登记之日。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在中国除签订合同外,还要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在蒙古国,仅仅要求转让合同向知识产权局登记。另外,中国商标权转移发生在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公告之日,而蒙古国商标权转移发生在完成合同登记之日。涉及商标注册的争议,中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蒙古国的受理机关是法院,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倚重行政保护

  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同时还要履行对知识产权立法实施的国家监督,委派知识产权国家监督员监督地方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对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提供、制定统一的指导和措施;选拔从事专利代理的公民、法人并与他们合作;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监督和解决争议等职责。

  蒙古国与国际公约、条约接轨度较高,但在客观上却不利于保护本国产业。为此,蒙古国一方面在立法上采用较高的法律技术标准;另一方面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适用较宽松的程序来保护自己比较优势的部门,尽量减少对自身比较劣势部门的冲击。在蒙古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涉及到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在其三大法律中,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对行政责任却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处罚机关为法官和国家监察员,还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数额或者额度,以及可以对有过错的公民处以拘留。由此可见,蒙古国知识产权保护更倚重于行政保护,运用行政手段调处知识产权纠纷,制裁侵权行为。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知识产权局与法院之间存在横向的管辖分工,对于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诉。(以上内容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查询,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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