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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3-19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该案涉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牙科治疗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人体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有直接关系,社会影响较大。无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刑事责任的科处,其目的都在于矫正不法行为,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导向功能。

  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认定标准不同,证据规则也存在明显差异,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记载的犯罪事实为限,而应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应当与民事程序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同时,对于影响范围广、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积极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恢复权利人的商业声誉,消除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误认状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制售假冒产品被抓

  某株式会社(MANI,INC)是“MANI”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至2025年7月。被告吴某全未经商标注册人某株式会社的许可,授意他人租赁车间,雇佣工人用假冒的“MANI”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牙科产品并向世界各地销售。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包装车间抓获9名工人,同时缴获假冒“MANI”注册商标的牙科产品2万余盒。吴某全于2019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全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故决定对吴某全不起诉。

  此后,某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全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物证照片及吴某全的陈述,认定吴某全侵犯了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为1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合计15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吴某全侵权性质、主观恶意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300万元。同时,支持某株式会社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

  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则要求能够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尽管刑民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未被刑事诉讼所采信的相关证据,仍可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因此民事案件中的判赔金额往往可能高于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犯罪金额。

  该案中,一审法院根据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吴某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货品货值为11万余元,就此根据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及责任以15万元为限,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15万元。这种认定并不妥当。因为刑事案件未作认定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案件未认定的部分或认定未遂的部分,是法院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等所作出的判断,只是说明被评价的行为没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缴获的订单、发货汇总等证据可以证实,吴某全所经营的龙川工厂至迟自2018年底即开始实施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既包括销售对外采购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包括自行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用于牙科产品的行为;吴某全所经营的龙川工厂对外采购了53万件带有“MANI”标识的标签,未经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于牙科产品;仅2019年8月的三份订单所记载的侵权商品即达到2万余盒;吴某全所经营的龙川工厂的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包括国内多个省市及境外多地,范围广泛,客户众多。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吴某全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范围并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而是至少涵盖2018年底直至2019年9月的时间段,且已经实际生产制造并且销售了大量侵权商品。相应地,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

  “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商标侵权行为除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外,还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假冒商标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上述计算方式与商标民事侵权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中的侵权获利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刑事犯罪数额作为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理由是无论“非法经营数额”还是“违法所得数额”,都只是考虑侵权人一方的因素,证据主要是账本上显示的销售数额、查扣在案的货值数额等,而确定民事责任数额除根据侵权人获利外,还可以计算被侵权人方的损失、给他人的许可使用费,并且可以根据产品的知名度、市场份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判赔金额。

  该案涉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牙科治疗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人体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有直接关系,社会影响较大。无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刑事责任的科处,其目的都在于矫正不法行为,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导向功能。该案一审判赔金额过低,显然无法满足法律对原告的补偿功能,也无法实现法律对被告的惩罚功能。二审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填补了该案不满足刑事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民事判赔金额过低导致的救济真空。二审法院查明全案事实,并向被告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侵权行为远远超过《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范围,全额支持原告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对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坚决维护。(叶艳 陆平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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