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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应完善知识产权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1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笔者认为,设立知识产权准入条件才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制度的必由之路。尤其是,在进一步降低创业板财务和资产准入的背景下,只有设立相应标准的知识产权准入条件,才能保证创业板的健康发展。

  创业板市场是我国为了适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资本市场,“自主创新”和“成长性”是企业实现创业板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必备特征,而这两点均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创业板自设立之日起即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联系:一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是衡量企业创新和成长性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与企业能否实现创业板IPO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又反过来促进和保障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因此,创业板的准入条件应该体现其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必要的关注和要求。

  作为规范创业板IPO的核心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在其设定的发行条件中并未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条件,而仅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中进行简单的列举。这种简单、粗略的做法,因为忽略了知识产权对于创业板制度的重要性,且与创业板的设立宗旨相悖,而引发了大量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层面上未将对发行人知识产权要求明列为发行条件,导致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疏于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状况的核查,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如“苏州恒久事件”、“新大新材专利诉讼”、“乔丹体育商标纠纷”均为此类型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也为创业板市场日后产生的各种问题埋下隐患,如饱受市场诟病的创业板上市企业频发的业绩变脸。

  为此,我国证监会此前主导了创业板设立以来的第一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该轮改革中,证监会以市场化为改革导向,重点强调信息的披露与责任。与此适应,证监会对创业板IPO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对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财务准入指标并取消持续增长要求。同时,也简化了发行条件,强调信息披露,强化中介机构职责。遗憾的是,此次对发行条件的调整仍未直接涉及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的关注。对此,笔者认为,设立知识产权准入条件才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板制度的必由之路。尤其是,在进一步降低创业板财务和资产准入的背景下,只有设立相应标准的知识产权准入条件,才能保证创业板的健康发展。

  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在操作层面上,应要求发行人就其是否符合知识产权的准入条件出具专项意见。知识产权状况的衡量无法像财务指标可以通过几项财务数据实现,这需要对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所使用的技术的成熟情况(技术周期),技术的产业化与市场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核心技术采取何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技术面临淘汰或被替代,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等重要经营资产的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核查。即,不仅有数的要求,更有质的保证。这必然需要专门的中介机构对其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充分的核查并出具专门的意见,以确保相应的制度能够被实现。(作者:王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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