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职务发明 鼓励科技创新
摘要:40年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多次修订,但在职务发明权属确定上基本保持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引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则体现了对单位与发明人契约自由的尊重,可以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变迁中得到体现。
40年前的4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这一天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和科技创新制度而言,是值得浓墨重彩载入史册的日子。自此以后,中国专利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教学研究的法律人,笔者有幸亲历专利法的多次修改;同时,作为中国科学院的一员,笔者也见证了专利法对我国科技创新的重大促进作用,对广大科研人员的引领和激励作用——专利法实实在在地体现了科技与法律的融合,凸显了法律为科技保驾护航的功能价值。
中国科学院成立于1949年,其作为中国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专利法实施后,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创新活动与专利法的发展脉搏息息相关。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创新从“跟跑”逐步转向“并跑”甚至“领跑”,其发展轨迹折射出中国从科技弱国到全球创新大国的崛起历程,而专利正是科技创新的显性要素。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中国科学院在专利数量、质量及科技成果转化上成绩斐然: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中国专利金银奖获奖总数位居高校院所前列;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以及创立专利驱动型企业等方面成绩突出,出现了寒武纪、中科曙光、科大讯飞等一批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领域系统梳理有效存量专利10.6万件,在量子通信、超级计算、基因组学等领域有重大突破。这些通过专利数据折射出的成绩,是中国科学院100多家研究机构一代代职工和研究生拼搏奋斗的结果。
中国科学院作为我国科技创新人才密集的高地,职务发明制度的作用功不可没。职务发明人是创新的源头,在专利数量、质量、专利实施运用等多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自2007年开始参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开展了专利法相关职务发明权属和奖酬制度,以及职务发明“赋权”等的一系列研究。笔者在研究中深刻感受到,中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立法变迁史就是国家对科技创新激励与人才权益充分重视的历史,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不断飞跃的历史。
40年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多次修订,但在职务发明权属确定上基本保持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引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则体现了对单位与发明人契约自由的尊重,可以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变迁中得到体现。
1985年专利法首次确立了职务发明制度。明确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开辟了我国职务发明权属“雇主优先”模式,明确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尽管当时没有出台细则确定奖金数额,但已初步体现了专利法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强化了对发明人权益保护,要求单位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落到实处。随之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次将奖金数额法定化,规定奖金数额分别是发明专利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50元,第一次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实施利润纳税后提取的报酬比例。
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在职务发明权属上,将“物质条件”限缩为“物质技术条件”;同时允许对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通过约定确定权属。在奖酬上,随之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的奖励标准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少于500元,首次将专利实施后利润纳税后提取的报酬比例规定了最低限。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调专利实施运用。在奖励报酬上,随之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再一次将奖金分别提至发明专利3000元和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并允许报酬方式和数额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并将原来的利润税后提取报酬改为从“营业利润”中提取。通过进一步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力度提升专利转化率。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化激励机制,除传统奖励机制外,明确规定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分享创新收益,在专利权属改革上加大了步伐。这一点也能在2021年科技进步法第33条“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上得到体现。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职务发明的奖酬上,不但进一步提高了各类专利的奖励金额,还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第15条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适用衔接。
总而言之,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的变迁,体现了从单位本位到平衡单位与发明人权益、从重申请到重转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化导向的转变。这一过程,体现了对职务发明人作用认知的不断加深,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
我们欣喜地看到,40年时间,我国专利制度经历了制度初创、与国际接轨、自主创新的阶段,经历了从建章立制到体系成熟再到机制优化的演进过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惩罚性赔偿、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等制度,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从“追赶者”转向“规则塑造者”。就像一个婴儿从母腹阵痛中诞生然后跌跌撞撞地成长,最终长大成人,完成了自我塑造成熟的过程。我国专利制度一路走来,实属不易,其中浸透了无数为专利事业奉献一生的前辈们的心血和汗水。如今,专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生态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跟随中国专利制度的步伐,成为中国高价值专利产出的“主力军”,同时努力成为专利制度创新的贡献者,通过政策研究、转化机制设计和人才培养为深度塑造中国专利生态系统贡献一份力量。(作者:唐素琴,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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