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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专利质量法案
发布时间:2010-07-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2006年4月5日,美国众议院议员Howard Berman 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改进专利体系的法案,这一法案名为Patents Depend on Quality Act of 2006(PDQ Act),《专利质量法案》。

  

  目前这项法案并未有什么新的进展。在这项法案中,特别提出了一项关于”专利投机商“的禁令。

  

  这项法案的内容如下(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庆俊梅):

  

  第1条:法律名称

   

  新法被命名为《2006专利质量法》(Patents Depend on Quality Act of 2006,简称PDQ 法)。

  

  第2条:异议程序

   

  在《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章之后增订第32章“授权后异议程序”的第321~340条。该修订确定了授权后异议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任何人都有权提起专利异议请求,且该请求必须在专利授权或再颁后9个月内,或在专利权持有人指控侵权后6个月内提交至USPTO。其次,就当事人间再审(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作出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第三方请求USPTO再审已授权专利。并且,放宽“禁止反悔”(estoppel)的相关规定,以提高再审程序的实用性。此外,规定限制重复使用当事人间再审程序。

  

  第4条:第三方的意见 (修订《美国法典第35编》第131条)

  

  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公布后的6个月内提出意见;建议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考虑第三方的意见,以更好地理解争议点,作出正确决定。

  

  第6条:故意侵权 (修订《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

  

  鉴于专利权持有人经常对自己持有的专利粗略评估后,不加选择地进行许可(此种许可协议中的内容也较含糊),以索取使用费。该条规定,在故意侵权案件中,除许可协议已明确侵权事宜,或法院认定权利持有人的每项权利要求以及每件产品已遭受侵权的事实,受让人无需承担责任。

  

  第8条:禁止令(修订《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3条)

  

  鉴于“专利投机商”获权后不实施专利,而以指控侵权和提起禁止令申请的手段达到获利目的,该条明确规定,依据衡平原则,法院在颁发禁止令时,除非缺席审理,应当考虑所有与发明有关的当事人的利益;在不会给专利权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前提下,法院应在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暂缓签发禁止令。

  

  此外,法案还修订了《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2条、315条、317条和1,400条,就专利申请公布、当事人间再审等条款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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