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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2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摘要:为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三、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识产权法院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六、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 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 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八、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九、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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