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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8-08-2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飞克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芯茂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飞克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克浦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该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

  2014年3月12日,飞克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登记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专有权登记公告,登记名称为BCT001,登记号为BS14500182.2。

  2015年9月17日,芯茂公司以涉案布图设计不满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计保密信息申请的情形,在缺失必要信息的前提下,专有权应当被撤销等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布图设计包含的模块二、三具有独创性,因此维持了涉案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随后,芯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涉案布图设计模块二、模块三是否能分别实现相应的功能以及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芯茂公司认为,由于CONT层信息缺失,根据图样信息,整个涉案布图设计的电子功能均不能实现,更不可能实现模块二及模块三的功能,因此,该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同时,基于该布图设计不能执行电子功能,因而其也不具有独创性,且集成电路中设置ESD保护结构以及铝线修整的形式本就属于布图设计领域的创作者和制作者的基本常识,因此,该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飞克浦公司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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