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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遇上清香园 互相争夺“面条鲜”

发布时间:2018-09-25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面条鲜”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清香园使用“面条鲜”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加加“面条鲜”酱油相混淆,据此驳回了加加的全部诉讼请求。

  “吃面、炒菜、凉拌,样样鲜!”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加加)主营酱油品牌之一,凭借独创的包装装潢设计及市场细分产品特色,加加“面条鲜”酱油(见图1)自2009年9月上市后受到消费者热捧,销售区域遍及全国各地。然而,2015年9月,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香园)开始生产并在四川、贵州、云南、湖南等地销售中坝“面条鲜”酱油(见图2),因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引发了加加的不满,并导致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面条鲜”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清香园使用“面条鲜”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加加“面条鲜”酱油相混淆,据此驳回了加加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双方围绕“面条鲜”而产生的纠葛告一段落。记者日前在京东商城、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上检索发现,清香园销售的“面条鲜”酱油进行了“品牌升级”,新包装上的“面条鲜”字样已变为“面条香”。

  商品同名引发侵权纠纷

  记者了解到,加加于1996年8月注册成立,主营酱油、味精、鸡精、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和销售业务。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加加)与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下称阆中加加)系加加控股子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与2012年10月注册成立,主营业务同为酱油、味精、鸡精、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和销售。

  加加官网宣称,其于2009年9月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酱油包装采用红色背景,“面条鲜”字样为艺术字体,错位排列,与“jiajia加加”或“加加jiajia”组合使用。目前,“面条鲜”酱油畅销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据悉,2009年5月至2018年7月,加加曾提出4件“面条香”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注册申请均未获得核准。

  2012年9月,清香园开发新产品中坝“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11月上市销售,主要销售区域为四川省,在云南、贵州、重庆、湖南等地也有销售。据悉,中坝“面条鲜”酱油包装采用黑色背景,“面条鲜”字样为上下排列的宋体,与“中坝zhongba”组合使用。2015年9月,清香园开始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中坝“面条鲜”酱油。

  加加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加加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016年,加加与郑州加加、阆中加加将清香园及长沙市岳麓区兄弟连百货经营部(下称兄弟连)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兄弟连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加加、郑州加加、阆中加加经济损失100万元。

  清香园辩称,加加“面条鲜”酱油不构成知名商品,而且“面条鲜”系酱油的通用名称之一,并非加加所特有,加加多次申请注册“面条鲜”商标遭驳说明“面条鲜”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特有名称”的构成要件;此外,清香园对“面条鲜”的使用系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加加商誉的恶意,其组合使用“面条鲜”的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识别作用左右案件走向

  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加“面条鲜”酱油构成知名商品,“面条鲜”构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清香园在其生产、销售的中坝面条鲜酱油标签上突出使用“面条鲜”名称,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对加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兄弟连停止销售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行为,并赔偿加加、郑州加加、阆中加加经济损失35万元。

  清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清香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甚至早在2012年,加加“面条鲜”酱油在全国调味品市场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但是,由于“面条鲜”系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的商品名称,而且加加在推出该款产品及之后的使用中,均将“面条鲜”作为区分产品种类的名称进行使用,相关公众易将“面条鲜”与具有某种功能的产品对应起来,“面条鲜”系消费者区别不同种类调味品的依据而非区别产品来源的依据,故“面条鲜”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

  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清香园对“面条鲜”的使用方式符合酱油类产品的一般使用方式,由于“面条鲜”系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名称,在清香园标注了自身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因区分产品种类而使用“面条鲜”的方式并无不当,不足以使消费者对中坝“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产生混淆。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面条鲜”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清香园使用“面条鲜”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加加“面条鲜”酱油产生混淆。据此,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加加、郑州加加、阆中加加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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