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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邦兴”一审被判侵权并更名

发布时间:2019-10-09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区法院)对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兴邦公司)诉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德邦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德邦兴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大德兴邦公司诉称,其获准注册的“大德兴邦”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被告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德兴邦”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更名。   
  被告大德邦兴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名称与原告“大德兴邦”商标具有很大区别;被告当时申请企业名称时已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原告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变更时不具有知名度。被告使用“大德邦兴”企业字号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大德兴邦”商标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处于北京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仍将与原告企业名称文字相同、高度近似的“大德邦兴”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从事教育活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公司的混淆误认。综上,被告大德邦兴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记者:祝文明  通讯员:王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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