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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商标哪能随便用

发布时间:2018-03-1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启东小厨娘侵犯江苏小厨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启东小厨娘经营者赵某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在大众点评APP上发现启东也有小厨娘餐厅,你是不是会觉得这是江苏小厨娘的启东分店?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启东小厨娘侵犯江苏小厨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启东小厨娘经营者赵某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及江苏小厨娘委托代理人至启东市银洲假日酒店6楼(门口有“小厨娘私房菜”标识)消费,并对餐厅门口及四周情况、餐厅内部的实体情况等进行拍照,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名片一张,前述消费和拍照过程经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公证书所附照片等显示,银洲假日酒店沿人民中路及门口外墙面标有“小厨娘私房菜”招牌,酒店电梯及停车场进门口也标有“小厨娘私房菜”标识,餐厅门招横向布有“小厨娘私房菜”字牌、内部宣传海报、菜单、名片、打火机上多处标有“小厨娘私房菜”字样,消费发票中显示消费的地点位于“启东市人民中路523号”,名称为“启东小厨娘”。2017年9月7日,江苏小厨娘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访问相关互联网网页,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大众点评网显示,“小厨娘私房菜”位于人民路银洲假日酒店6楼,上面有诸多宣传照片及网友点评等。

  2017年11月1日,江苏小厨娘诉至启东法院,要求判令启东小厨娘停止侵犯原告“小厨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门店招牌、第三方网络平台及经营活动中等使用“小厨娘”字样的标识,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合理开支及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苏小厨娘成立于1997年3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生产、销售等。1998年9月14日、2009年5月7日、2011年7月7日、2015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江苏小厨娘注册了第1207828号、第4878906号、第8325506号、第13829428号商标。江苏小厨娘陈述其在南京地区共开设十余家门店,未在其他地区开设。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小厨娘作为注册人依法享有涉案第1207828号、第4878906号、第8325506号、第138294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上四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餐馆或饭店。启东小厨娘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的“小厨娘”文字与涉案第8325506号、13829428号注册商标相比,仅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字体,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标相同;启东小厨娘使用的“小厨娘”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与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小厨娘”文字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商标近似。

  因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江苏小厨娘因启东小厨娘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启东小厨娘因此获得的利益,亦无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启东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规模及后果、启东小厨娘经营状况及主观过错程度,江苏小厨娘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并纳入赔偿数额,酌情确定本案经济损失为12万元。(作者:倪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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