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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等34方提出异议,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未果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4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四川新闻网站等34家公司及个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集团)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四川新闻网站等34家公司及个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茅台集团诉称:

  其于2010年6月9日申请注册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

  初步审定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个人提出异议,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44772号不予注册决定,茅台集团对该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8]第95669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中认定,“国酒”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若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茅台集团主张,其在茅台酒广告中长期使用“国酒茅台”,该种表述也在诸多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甚至外交场合中频繁使用。

  此次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共有34家,汇集了众多酿酒企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新闻网站、家具公司、个人等。茅台集团本身为知名企业,案件第三人又涉及多方,故该案备受社会关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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