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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中建”字样中建环球公司一审被判赔2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8-10-08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环球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中建环球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变更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建”字样;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在相关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两案共赔偿中国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4.1万元……

  据了解,中国建筑公司系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商标权人。中国建筑公司分别以这两件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业务,误导公众认为其与中国建筑公司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属于“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建环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侵犯了中国建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某时,表述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事实上,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中国建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第5640152号“中建”商标在注册前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构成注册驰名商标,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中国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中建环球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中建环球”商标与中国建筑公司主张的“中建”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双方企业有过合作,因此可以推定中国建筑公司认可其使用方式;其对“中建”的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不构成侵权;公司网站关于马某的表述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国建筑公司的两件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建环球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主动避让以免制造混淆和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在网站及宣传语中使用“中建”字样侵犯了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中建环球公司网站上的部分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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