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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唱吧炫舞”案如何认定 手机软件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8-12-20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成都掌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唱吧炫舞”作为其游戏软件的名称并在其官方微信、微博上对游戏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QQ炫舞”“炫舞”的商标权,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认为成都掌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掌娱公司)使用“唱吧炫舞”作为其游戏软件的名称并在其官方微信、微博上对游戏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QQ炫舞”“炫舞”的商标权,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掌娱公司认为“炫舞”使用于舞蹈类游戏上缺乏相应的显著性,“唱吧炫舞”中显著识别部分仅为“唱吧”,因此,未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4月2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掌娱公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万余元。随后,该案被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8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被指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被控侵权行为有四种方式使用了“唱吧炫舞”:一是用户查找、下载及安装游戏界面出现“唱吧炫舞”;二是游戏界面内显示有“唱吧炫舞”;三是游戏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内表述有“唱吧炫舞”;四是掌娱公司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内表述有“唱吧炫舞”。针对第一、二种情形,相关公众对“炫舞”的认知通常源于腾讯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将“炫舞”主要用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和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因此,即相关公众会用“炫舞”来区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其他(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相关公众会用“炫舞”来区分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与其他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即“炫舞”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只要存在相关公众将“炫舞”作为商标识别的情形,便不能排除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针对第三、四种情形,“炫舞”的出现并非利用网络媒体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亦非其所指示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来源,而仅仅系针对该游戏本身的宣传介绍,故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作者:高玲、熊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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