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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严防“盗”米香

发布时间:2024-11-25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泰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座城孕育一粒米,一粒米哺育一座城。在被誉为“中国优质稻米之乡”的黑龙江省五常市,253万亩水稻日前收割完毕,总产量达130万吨。随着新一季五常大米新米陆续上市,五常市粮食行业协会会长李云辉一则关于如何辨别真正五常大米的视频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大火,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讨论。针对多家非五常大米产地的公司擅自使用“五常”标识的行为,五常市大米协会发起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日前也有了新进展。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稻花香公司)及该公司泰来分公司(下称泰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稻花香公司须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泰来分公司、福州市稻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稻子公司)、黑龙江秋然米业有限公司(下称秋然公司)分别对其中50万元、102.5万元、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该案一审判 决日前入选了“黑龙江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是否合理使用各执一词

  一直以来,五常大米凭借颗粒饱满、饭粒油亮、香味浓郁的独特品质备受消费者喜爱。但因产量有限供不应求,一些不良商家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导致假五常大米一度充斥市场,既让真五常大米卖不上好价钱,也让消费者难以选购到真正的五常大米。

  为了维护五常大米的声誉和市场,五常市大米协会于1997年9月提交了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大米、大米制品商品上。2007年12月,五常市大米协会获准注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大米商品上。

  2021年11月,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稻花香公司在其官网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五常”“五常大米”字样;稻子公司在电商平台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标题名称中使用了“五常”字样;稻花香公司、泰来分公司、秋然公司、稻子公司在大米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产品介绍中使用“原粮产地五常市(核心区)民乐乡”“五常核心区种植”“五常种植产地直供”“原粮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等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遂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四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者停止在其商品包装、官网介绍、广告宣传、商品交易文书等途径上使用“五常”标识,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7万元。

  稻花香公司与泰来分公司辩称,涉案大米原粮系由合作方秋然公司提供、加工生产,秋然公司的原料水稻来自五常市庆丰制米厂,二者对“五常”的使用系说明商品原粮产地,并没有单独、突出使用“五常”字样,而且二者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使用了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袋,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秋然公司辩称,五常市大米协会取证购买的涉案商品中仅“栖鹤·原香米”为该公司生产,商品的产量及销量少,该公司所获利润较低;涉案商品原料采购自五常市庆丰制米厂,而五常市庆丰制米厂位于五常市,“五常”系为地名,该公司不知道该地名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其出于描述、说明商品来源的目的善意使用相关标识,这种使用系为描述商品原粮产地所必需。

  稻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在淘宝和京东商城销售时间短、销量少、获利少,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否构成侵权得以厘清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稻花香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经营主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的大米都来源于“五常大米”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具有相应的品质,其在官网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及标识,并在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五常”“五常大米”字样,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稻子公司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标题名称中使用“五常”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与关键词“五常”相关,容易导致混淆,可能会使五常市大米协会基于涉案商标而应获得的商业机会被剥夺,降低涉案商标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稻花香公司和稻子公司、秋然公司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产品介绍中使用“原粮产地五常市(核心区)民乐乡”“五常核心区种植”“五常种植产地直供”“原粮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等字样,意在向相关公众表明涉案商品原粮产地为五常市,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原粮产自五常市特定产区,属于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年5月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稻花香公司、稻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与泰来分公司、秋然公司停止在涉案商品包装、官网介绍、广告宣传及其他一切商业活动中不当使用“五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稻花香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泰来分公司、稻子公司、秋然公司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稻花香公司与泰来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未能获得支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到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其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涉案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与“五常大米”在全国大米行业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品牌价值较高,主要用以鉴别大米的原产地为五常市。被告作为大米的经营主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的大米来源于“五常大米”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具有相应的品质,在官网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五常种植”,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五常大米这一“金字招牌”的品牌声誉,对于规范大米行业生产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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