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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再让“余额不足”误了商标“大事”

发布时间:2019-06-04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寻求专业人士帮忙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事宜,可谓是大部分商标申请人的不二之选。然而,四川一家企业提出的两件商标注册申请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后,委托四川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驳回复审事宜,却不想由于该律师事务所的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足,导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扣款失败,从而使该公司面临商标评审申请被不予受理的后果。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寻求专业人士帮忙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事宜,可谓是大部分商标申请人的不二之选。然而,四川一家企业提出的两件商标注册申请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驳回后,委托四川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下称涉案律所)办理驳回复审事宜,却不想由于该律师事务所的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足,导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扣款失败,从而使该公司面临商标评审申请被不予受理的后果。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自己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事宜,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介绍,“如果商标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在缴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寄送相关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并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如果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相关商标事,商标评审部门则会从商标申请人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预付款中扣除。”

  记者了解到,1996年开始执行的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应向原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项,原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各类上缴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足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熟知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额并保持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余额,避免因预付款余额不足使商标申请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赵虎表示。

  评审费用是否依法缴纳引纠纷

  据了解,四川众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缘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第20104386号与第20104695号“众仁缘ZHONG REN YUAN及图”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众缘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委托涉案律所办理涉案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事宜。2017年4月7日,涉案律所向原商评委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相关材料,其中载明该律所的律师夏某为其商标驳回复审事务的代理人。

  在驳回复审申请受理审查中,原商评委向众缘公司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其提交正确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根据众缘公司按原商评委通知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显示,委托人为众缘公司,受托人为涉案律所。

  2017年9月4日,原商评委作出商标评审申请无款不予受理通知,认定众缘公司未依法缴纳费用,遂决定对众缘公司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为何积极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却未依法缴纳费用呢?据悉,原商评委认为众缘公司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事宜选择的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这一途径,所以采取了从商标代理组织即涉案律所的预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费用,但经扣款显示涉案律所的预付款余额不足而导致扣款缴费失败。

  众缘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委托涉案律所的律师夏某及连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在向原商评委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当日,众缘公司向原商评委官方收款账户缴纳了复审申请费用。

  原商评委方面则表示,对于商标评审业务委托了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情形而言,评审费用应当从商标代理组织的预付款中直接扣除,而众缘公司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了扣款失败。

  商标评审申请办理途径是关键

  根据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应视其业务量的情况,向原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项,预付款汇至原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号,原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各类上缴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原商标局于2015年公布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中明确,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商标代理组织的预付款中扣除。据悉,原商评委与原商标局长期共用同一收款账户并采用相同的收费方式,商标异议复审及驳回复审申请等商标业务的费用收取方式参照上述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商评委采取从众缘公司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即涉案律所的账户扣款的方式收取费用程序正当,经扣款显示涉案律所的账户没有余款导致扣款缴费失败,原商评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众缘公司的诉讼请求。

  众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又委托涉案律所的律师夏某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已向原商评委以自己名义完成缴费,应当认定为系众缘公司直接自己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事宜。

  关于众缘公司办理涉案商标驳回复审事宜的途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众缘公司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商标代理组织章戳”处,有涉案律所盖章并有代理人夏某的签字,尾页落款写明代理人为涉案律所的夏某并有涉案律所盖章,足以证明众缘公司提起涉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方式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针对众缘公司是否依法缴纳了商标评审申请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复审申请,复审费用即从接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的预付款中扣除,而原商评委按照相关规定从涉案律所的账户扣款却因没有余款导致扣款缴费失败,在此情况下认定涉案律所接受委托办理涉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未缴纳费用并无不当。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众缘公司提交了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商评委汇款的银行客户回单,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提交涉案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寄交给原商评委,应认定其提起涉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方式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原商评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所查询到的缴费情况并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众缘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申请人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事宜,要在缴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如果采取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寄送相关申请,要注意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送交。”赵虎表示,该案涉及的商标评审申请无款不予受理情形在实践中很少出现,但要对相关问题加以重视并引以为戒,尤其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应视其代理业务量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定向原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额,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并保持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余额,避免因为“余额不足”这样的“小事”耽误委托人的商标“大事”。(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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