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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山”遭遇“景田百岁山”

发布时间:2015-05-2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原标题:“百岁山”遭遇“景田百岁山”引发商标纠纷

  “百岁山”矿泉水与“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名称相似却并非一家,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因认为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岁山公司)、湖北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春公司)、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百岁山”矿泉水的生产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将上述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一审判赔100万元。

  

  商品名称“撞车“引发纠纷

  

  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等商品上拥有“景田”商标专用权;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拥有“百岁山”商标专用权。

  

  2011年,石某注册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等。2014年2月,石某授权百岁山公司使用“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

  

  2014年8月,景田公司发现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的“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营养饮料在市场上大量销售。景田公司认为这些饮料与其“百岁山”矿泉水属于类似商品,上述三公司生产上述商品超出了其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嫌侵犯其“景田”商标和“百岁山”商标,于是向法院起诉。

  

  景田公司表示,该公司经过长年经营,已成为中国瓶装饮用水出口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经过其长期市场运作及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景田百岁山”已成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与其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百岁山公司则对景田公司的指控进行了否认。百岁山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也已合法注册,所以其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而且百岁山公司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该包装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汇春公司和宏达公司则表示,其与百岁山公司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百岁山公司,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与其无关。

  

  据了解,涉案的第30类“景田百岁山”商标此前曾被请求宣告无效。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涉案“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无效。百岁山公司则表示,商标权人石某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超出核定范围一审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自称系“维生素营养饮料”,属于涉案“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从其“营养成分表”来看,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中,相关成分的含量明显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并非其自称的“维生素营养饮料”,不属于“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被告已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上述商标。而且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与“景田”“百岁山”两个注册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均完全相同,仅字体存在差异,二者之间构成了近似。因此,被告将“景田百岁山”商标使用在与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的高度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百岁山公司自称涉案产品是‘维生素营养饮料’,属于第30类商品,即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等,但具体判断商品属于何种商品,不能仅依据商标使用者的单方主张,而应结合商品客观属性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综合判断。”

  

  据悉,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赵世猛 安一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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