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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维权一审获赔4万元

发布时间:2015-06-0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坐落于北京簋街,以麻辣小龙虾为招牌菜的胡大饭店,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胡大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坐落于北京簋街,以麻辣小龙虾为招牌菜的胡大饭店,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河南省伊川县胡大饭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胡大饭店的经营者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下称胡大公司)将伊川县胡大饭店经营者苏某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胡大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由胡大公司总经理胡玲于201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2013年6月,胡玲与胡大公司签订商标独家许可合同,许可胡大公司在我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

  

  胡大公司表示,苏某经营的伊川县胡大饭店成立于2013年12月,企业名称不仅完整包含了“胡大”注册商标,而且主营菜系也与原告以麻辣小龙虾、知味虾为主打菜的川菜菜系相同。此外,被告店面装潢及主营菜系均摹仿原告,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其混淆二者间的关系或者认为二者之间有许可、授权等关联关系,苏某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胡大公司诉称,苏某将“胡大”商标用作店面招牌,足以使广大消费者认为被告是原告的分店或者与原告具有某种联系,误导公众。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苏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25万元。

  

  而苏某辩称,首先,其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本着诚实信用和争议解决前不扩大损失的原则果断停止营业。原告的诉求建立在一个前提上,即被告侵权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因此首先应有法院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被告也早已停止了经营行为,不存在继续侵权的情况。其次,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未经涉案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饭店门口悬挂“胡大饭店”牌匾,该行为已构成在同种商业服务范围内,将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情形,被告在突出使用字号过程中,同时在其店面外观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北京簋街”等字样、提供与原告类似菜品,被告该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原告、被告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予停止。

  

  由于胡大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所获利益,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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