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1111

“YOUKU”交友服务注册遇阻

发布时间:2015-06-0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 在当前新媒体时代,视频网站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其中的佼佼者,“YOUKU”优酷视频网站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其经营者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网络公司)于2011年4月在交友服务上申请注册“YOUKU”商标,却遭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

  在当前新媒体时代,视频网站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其中的佼佼者,“YOUKU”优酷视频网站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其经营者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网络公司)于2011年4月在交友服务上申请注册“YOUKU”商标,却遭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YOUKU”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与引证商标“Youlu”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OUKU”与引证商标“Youlu”仅个别字母不同,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者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合一网络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YOUKU”为其所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在视频网站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并已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YOUKU”商标也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优酷产品从视频网延伸到与互联网相关的各个领域,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Youlu”在多个类别上的申请时间均晚于“YOUKU”商标的申请时间,如果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就应因为与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故请求撤销商评委决定。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YOUKU”与引证商标“Youlu”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不仅应当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在音、形、义方面的异同,而且往往还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量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商品或者服务间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知名度、商标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但最终仍应以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是否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落脚点。

  

  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卢爱媛)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