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1111

两家“ZooCoffee”中国引发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01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日前,“ZOO”商标权利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太映公司),在北京、广州、长沙等地将另一家使用“ZOO”商标的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祝咔菲公司)的加盟商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有近10起。据悉,目前部分案件已相继开庭,但尚无结果。

  时下,来自韩国以动物园为主题的咖啡馆在我国多个省市接连开业,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这一来自韩国的将可爱的动物文化与咖啡文化相结合的咖啡馆,却有两个东家,并因“ZOO”商标权属纠纷在我国多个城市短兵相接。日前,“ZOO”商标权利人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太映公司),在北京、广州、长沙等地将另一家使用“ZOO”商标的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祝咔菲公司)的加盟商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有近10起。据悉,目前部分案件已相继开庭,但尚无结果。 

 

  商标转让惹纠纷

 

  据了解,“ZooCoffee”品牌由祝咔菲公司于2009年在韩国创立,后“ZooCoffee”创始人将“ZooCoffee”品牌转让至韩国太映餐饮公司。

 

  随后,韩国太映餐饮公司于2013年4月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了广州太映公司,后经转让在中国获得“ZOO”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6138880号“ZOO”商标,由成都一物流公司于2007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而后,该商标经过两次转让,于2014年1月转让至广州太映公司名下。

  随后,广州太映公司发现北京、广州、长沙等地出现多家以“ZOO”为招牌的咖啡馆,遂将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咖啡馆诉至法院。

 

  广州太映公司诉称,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第6138880号“ZOO”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未事先查明“ZOO”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ZOO”注册商标进行餐饮方面的经营活动,侵犯了广州太映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ZOO”注册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已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据了解,上述案件被告均为祝咔菲公司加盟商,记者日前就该事件致电祝咔菲公司相关负责人,但该负责人以不方便透露消息为由,拒绝采访。但记者在祝咔菲公司官方微博中发现,该公司曾针对广州太映公司的诉讼公开表态:“如有加盟店主收到太映的恶意诉讼,请在第一时间与总部联系,总部将迅速派遣专人处理。”

 

  据悉,截至目前,长沙一案已经开庭审理,而北京涉及的7起商标侵权案件将于近期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快速发展存隐患

 

  虽然祝咔菲公司表示暂不方便透露任何信息,但记者通过该公司官方微博了解到,其曾于今年1月至2月,连续发表两篇文章,指责广州太映公司拥有的涉案商标系非法取得,并有意干扰其正常经营。

 

  祝咔菲公司在上述两篇文章中指出,早在4年前,该公司负责人金健佑在咖啡事业鼎盛之时,转而将目光投入韩国的IT产业,倾其投入后却以失败告终,不得已割爱将“ZooCoffee”产业转让至韩国太映餐饮公司,并与后者达成协议,同意韩国太映餐饮公司收购在韩国的“ZooCoffee”产业,但金健佑保留在中国和日本的独家品牌经营权,而且韩国太映餐饮公司不得在以上两国就“ZooCoffee”品牌开展经营及加盟业务。

 

  祝咔菲公司同时表示,广州太映公司拥有的涉案商标系非法取得,并且多年未进行使用,其已经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广州太映公司则表示,其才是“ZOO”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权利人,而且该商标于2013年3月1日在东莞市被使用,并且该事实也已被予以公证,“ZOO”商标的合法性并不存在问题。

 

  据了解, 2012年韩国“ZooCoffee”原班人马进入中国市场,成立祝咔菲餐公司,至今已有100余家门店开业。而2012年韩国太映餐饮公司在韩国获得“ZOO COFFEE”商标权后,于2013年3月进驻中国市场,截至目前也已有100余家门店。

 

  韩国“ZooCoffee”咖啡馆近年来在中国快速扩张,短短数年间在数个城市拥有上百家门店,但其中暴露出的商标纠纷却让人堪忧。一家被指责涉嫌商标侵权,而另一家却被指责商标系非法取得,在上述商标纠纷悬而未解的情境下,两家咖啡馆加速布局加盟店,不仅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隐患,同时也给其加盟商带来困扰。

 

  对此,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事务所高级顾问李雍表示,两家同为韩国“ZooCoffee”咖啡店应及时解决商标纠纷,再进行“跑马圈地”。根据我国司法政策与精神,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应当拥有注册商标,如特许人拥有未注册商标或者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而开展加盟经营活动,并未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为特许经营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该事件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毛立国)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