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分公司被诉垄断案一审有果
摘要: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无法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李某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违背交易人意愿强制搭售光纤猫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西安市民李某在办理安装宽带业务时,被中国电信陕西及西安分公司要求收取指定型号光纤猫费用300元,李某认为该价格高于正常售价,中国电信陕西及西安分公司存在垄断定价和捆绑交易行为,遂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西安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国电信陕西及西安分公司并不构成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2年12月,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李某在办理宽带业务时,陕西电信、西安电信要收取其中兴ZXHN F660光纤猫费用300元,李某在西安各电信设备商城购买,但被告知没有该货物,上述设备由陕西电信批量订货,对用户销售。随后,李某得知中兴ZXHN F660光纤猫零售价仅为200元。因此,李某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利用垄断地位超收100元,高于全国各省市平均电信设备价格1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退还设备费100元。
西安电信辩称,宽带接入技术必须配备光纤猫,西安电信在受理宽带接入和服务时会配备光纤猫供用户选择购买,即用户可以从其处购买,也可从市场上自行购买,不存在搭售行为;此案所涉光纤猫系其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431元购进,为了市场的占有和发展,以300元出售给用户,向用户出售光纤猫并未获取暴利;西安电信与其他通信运营商相互竞争,受市场及法律的约束和控制,既没有垄断的事实,也没有能力对该产品进行垄断,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无法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李某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违背交易人意愿强制搭售光纤猫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西安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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