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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诉阿里云手机助手侵权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6-05-06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文在线集团诉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玉观音》等12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阿里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文在线集团诉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玉观音》等12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阿里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文在线集团称,该公司于2015年1月发现阿里云手机助手中传播包含大量中文在线集团享有权利的作品,且均未获得许可。此后,中文在线集团向阿里云公司发送公函,要求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应用程序,但阿里云公司收到公函后,未对应用程序做任何处理。故中文在线集团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东城法院一审认为,阿里云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应用服务合作协议》,由阿里云公司提供平台,案外人提供应用及软件,供用户下载使用,且该过程双方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据此认定阿里云公司与案外人符合“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阿里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阿里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称,涉案应用程序来源于UC应用平台,阿里云公司与案外人的合作仅是由其提供API通道链接服务,链接已在动景公司经营的UC应用平台发布的应用程序。因此,阿里云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另外,阿里云公司未对涉案应用程序编辑、整理,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及时删除。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文在线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应用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阿里云公司通过API接口导入案外人UC应用市场产品。但阿里云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应用程序的下载链接并未指向UC应用市场,而是阿里云公司的关联方淘宝软件公司的网站,且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二审法院合理认定阿里云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并非单纯的API数据接口服务关系,其经营的“阿里云手机助手”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应用程序,侵犯了中文在线集团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二审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结果。

  公开信息显示,阿里云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致力于打造公共、开放的云计算服务平台。中文在线集团针对阿里云手机助手的侵权提起诉讼后,阿里巴巴YunOS网站已于2015年11月20日起将云手机助手下线。(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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