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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06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系涉案商标专有权人。2013年10月,完美公司发现“淘宝”网开设的“诗雅丹q”网店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与原告商品的外包装盒及产品上所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且不是完美公司所生产。“诗雅丹q”用户全名为吴艳丽,公民身份号码为510902198808107889。网店页面显示该店铺成立于2009年5月9日,涉案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为14元/支,30天售出4451件,其中交易成功3705件。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律师费28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在淘宝网站首页、其经营的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参考被告网店显示的价格信息、销售记录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其未提供商誉严重受损的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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