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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8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在日本法院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源于知识产权在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

  编者按: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在日本法院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源于知识产权在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专门性,它是根据专门的法律成立,内设于东京高等法院之内,专门用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二是独立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同时它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三是独特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法院内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对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解释。

  

  现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基本情况加以编译,供领导参考。

  

  一、概况

  

  2005年4月1日,作为东京高等法院“专门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为具有半个世纪历史的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翻开了新的一页。成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依据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法》,其目的在于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因为知识产权在日本的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司法机构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案件。

  

  追溯日本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漫长历史,战后的1948年修改了1921年的专利法,其中规定东京高等法院针对日本专利局做出的决定的诉讼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1950年11月成立了五个专门法庭来处理针对日本专利局和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依照法院组织法第57条,司法研究人员也得以任命。

  

  随后,许多其他的法庭也被授权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958年3月第五专门法庭、1959年12月第十三民事法庭、1985年1月第十八民事法庭、以及2002年4月第三民事法庭。在那个时期,知识产权法庭正式的名字仍然是“民事法庭”,尽管这个组织通常被称为专利法庭、工业产权法庭或者知识产权法庭。这些专门的法庭由于制度改革于2004年4月1日独立于普通民事法庭,并改名为“知识产权法庭”。相应地,那些专门的民事法庭各自做了如下的更改:第三民事法庭改为第一知识产权法庭,第十三民事法庭改为第二知识产权法庭,第六民事法庭改为第三知识产权法庭,第十八民事法庭则改为第四知识产权法庭。此外成立了第六特别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处理案件。2005年4月1日,所有这些法庭都转变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一到第四法庭和专门法庭。

  

  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反映的政策是政府促进知识产权的创作、保护和运用。该政策体现的是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国家”。其首要职责是通过诉讼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并且通过高水平的专家做出公正高效的判决,以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关的司法判决等司法信息。秉持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它将不断地实现预定的目标。

  

  二、特征

  

  按照特别法设立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它设有一位专门的首席法官、司法会议和通过独立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司法会议解决司法行政问题的管理者。依据法院组织法第22条第1款,通过最高法院设立的高等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部分行政职权。目前日本共有六个高等法院,每个高等法院仅具有基于地域范围的有限管辖权,这些高等法院处理某些高等法院司法会议授权范围内的司法行政问题。相比而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并且依据法院组织法的特定条款而成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区别于其他高等法院的明显特点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某些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相关的上诉案件,针对日本专利局做出的决定的起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著作权或商业利益的案件,同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比如分配法院事务,任命法官,更换法官,制定法院日程等等),这与案件的特定程序紧密相联,并且只有在知识产权内部才被认为是合理的。不过,很显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属于正常的法院范畴,按照宪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院,依据此条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工作的法官是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提名经内阁批准的法官名单中任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

  

  三、法院的组成

  

  法院主要由法官、司法研究人员、专家委员会、法庭书记员和法院秘书组成。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任命的司法研究人员按照法官的要求研究在执行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判决中的技术问题。从2005年4月起,司法研究人员在法官的允许下可以在口头答辩或其他场合向当事人提问以澄清案件事实。法庭书记员参加并记录诉讼过程,管理诉讼的进展,准备并保存案卷,协助法官研究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司法先例,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事务。法院秘书提供司法行政服务。

  

  法官和专家委员会则具有以下特色。

  

  (一)法官

  

  五年前,东京高等法院有三个知识产权法庭,共有10名法官。随后,2000年4月法官增加到11名,2001年4月法官增加到12名,2002年法官增加到16名,知识产权法庭增加到4个,最后在2004年法官增加到18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时就是由这18名法官组成的。工业界支持最近的专利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要求:快速审判、通过专家进行审判、在早期阶段统一决定。在这些工业化的要求中,一个与司法程序的本质相关的困难问题与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相关。似乎技术性的专业化法官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来说比其他需要专业知识比如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案件更加重要。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五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主持诉讼并做出判决。组成大合议庭的条件是案件重大,并且它能够毫无拖延地提出统一的观点。在各种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法官的专业要求问题主要和专利与实用新型诉讼相关,如果我们以一个案件为例,争议的焦点是该发明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法官在该案中被授予的知识和理解力可加以判断,至少对于做出判决和讨论的技术性问题是如此,但是在实现当中,努力达到这种层次对于普通法官来说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因为他们没有技术背景也没有一个通才应该具备的实践经验。而且,对于法官来说,要求他们具备有专长的人那样的知识和理解力往往是勉为其难,尤其是在高度专业和复杂的领域。也很难期望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在未来迅速改变这种背景,让他们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

  

  (二)专家委员会

  

  按照法院的决定,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提供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的解释,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澄清案件中的问题或者加快诉讼过程。专家委员会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兼职官员,其中包括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专家委员会制度产生于2004年4月1日,其目的在于保证有专家参与诉讼以与高度专业化以及日益发展的复杂技术相适应。专家委员会制度目前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约有170名专家委员会委员,他们是由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任命的各个领域中高水平的技术专家,这些专家中包括大学教授,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中的研究人员,专利律师等等,他们作为兼职官员任期两年。这些专家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指定最适合的专家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尤其是难以理解并且需要专业知识进行解释的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可以听取委员会委员从公平中立的立场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所进行的解释。专家委员会委员有时也被比拟为引导大部分诉讼过程的“家庭老师”。由于专家委员会委员都是兼职性的工作,这区别于专职的司法研究人员。存在一些运用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比如在口头争论或其他场合,要求听取当事人观点和进行解释都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给当事人提供抗辩的机会。不过,专家委员会制度目前受到了偏爱,因为反映在诉讼中的专业知识能够以容易的方式得到理解并且纠纷的争议点通过不同领域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解释可以得到澄清。专家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准确性而非加快案件的审理,主审案件的法官现在开始更早的阶段考察案件的内容,这要早于从那些专家中选择中合适的专家,在向所有的候选人解释了案件的内容之后挑选最适合的委员,解释诉讼制度以及委员在审理期间应该进行解释的方式。由于单独运用委员可能导致委员和当事人的观点之间产生冲突,为了更好的运行诉讼制度,在一个案件中指定多名委员(例如,结合一名专利律师和一名学者或一名研究人员)正在讨论中。这种实践性的知识正在逐步累积。不过,让该项制度取得成功的地方在于获得当事人对该制度的信任。并且,程序透明在与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准备性会议的过程中是必要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刚刚开始,最近召开了许多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为了建立并发展切实可行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必须与司法研究人员通过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相配合。

  

  四、法院的管辖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日本专利局做出的一审上诉案件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二审民事案件,等等。

  

  (1)日本专利局做出的一审上诉案件。日本专利局做出的一审上诉案件专门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并且由东京高等法院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

  

  (2)地区法院的民事上诉案件。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统一电路设计布置权和作者的著作权相关的民事上诉案件专门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并且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因此,所有此类上诉专门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

  

  与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排除作者的著作权)、出版权、邻接权、繁殖权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利益的相关权利由日本八个高等法院的相关高等法院管辖,这取决于一审法院所在的地方。因此,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

  

  (3)其他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受理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这需要有知识产权专家主导诉讼并在主要问题上做出判断。

  

  五、展望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在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创造、保护和开发知识产权的战略计划,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一个原因就是法院向公众和国外宣称保护专利政策的象征作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最重要的任务和职责就是通过高水平的专家以高效负责的方式审理案件,保证对知识创造者的保护以满足日本社会各界和时代的要求。

  

  (黄斌 方金刚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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