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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英国国防部诉国家商标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7-17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英国国防部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这已是英国国防部在我国第三次试图注册“ADMIRALTY”商标,但三次尝试均告失败,英国国防部开始求诸行政诉讼。

  原标题:英国国防部在华商标注册屡挫屡战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英国国防部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这已是英国国防部在我国第三次试图注册“ADMIRALTY”商标,但三次尝试均告失败,英国国防部开始求诸行政诉讼。 

  

  据悉,“ADMIRALTY”在海事领域尤其是在航海图、仪器、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中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英国国防部2002年在其本国注册此商标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注册该商标,已在欧美很多国家和地区注册成功。 

  

  三次申请失败 

  

  2013年4月17日,英国国防部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三件商标,标识均为“ADMIRALTY”及图形,区别仅为指定使用商品不同。商标局认为,三件商标中“ADMIRALTY”中文可译为“海军部”,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驳回其注册申请。英国国防部不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航海图等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但是,申请商标中“ADMIRALTY”可译为“海军部”,将其作为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航海图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即便加上图形部分,申请商标亦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复审请求予以驳回。 

  

  早在2005年初,英国国防部就曾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中国申请注册商标“ADMIRALTY”,应用在9、16、42商品和服务类别,其商品/服务类型为:预测潮汐高度及潮汐运动用计算机软件、导航用计算机软件、航海数据的可下载电子数据库等。此次商标注册申请未能成功。 

  

  2009年2月,英国国防部委托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商标申请。据当时代理此项业务的负责人介绍,提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英国国防部的一个下属部门,“ADMIRALTY”这个品牌的使用有很悠久的历史,在海事领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但此次申请也没能成功,商标局当时驳回的理由就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缺乏显著性。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查询发现,“ADMIRALTY”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已获得注册。英国国防部在2013年向商标局提交的注册申请中,商标图样除英文单词“ADMIRALTY”外,还增加了英国水文局的官方徽章。 

  

  双方各执一词 

  

  英国国防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中,英国国防部认为,“ADMIRALTY”并非泛指“海军部”,而是“(英国)海军部”,这在朗文英汉词典中有明确的记载。图形为英国水文局的官方徽章(英国海军部及水文局均为英国国防部的下属执行部门)。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此外,申请商标已由原告及其下属执行部门英国水文局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使用时间已有两百多年,已为全球相关消费者所熟知。通过使用, “ADMIRALTY”品牌产品及服务已为中国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商标仅是标识商品来源的众多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某一标志不能通过其本身直接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是需要通过其所传达的经营者的主体信息,间接地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则不能认定该标志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本案申请商标“ADMIRALTY”及图形恰恰属于这种主体识别性标识,而非商品来源识别标识。 

  

  庭审中,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ADMIRALTY”及图形能够指向原告英国国防部,并无太多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具有“主体识别属性”的标识能否具备显著特征,进而能够获准注册。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易引发消费者混淆的名称且消费者对其缺乏认知,那么,商标审查部门以“缺乏显著性”这个理由驳回注册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该名称在长期使用中为特定消费群体所熟悉,就可视为获得了显著性,司法实践一般会尊重这种获得显著性的情况。著名体育运动品牌耐克的“对号”图形在我国申请注册时,最初也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被驳回,后来被认定经过长期使用为消费者熟知而获得显著性。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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