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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八年犹未了

发布时间:2015-07-20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摘要:2008年以来一直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时过8年犹未了。这场商战的“主角”之一,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开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去年年底被抓获归案。近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公开审理。

  本报从2008年以来一直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时过8年犹未了。这场商战的“主角”之一,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开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去年年底被抓获归案。近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公开审理。据悉,此案立案8年来,已有7名团伙成员陆续被判刑,张开国是最后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即可告结,临安警方表示,对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的责任追究短时间内或难有作为。

 

  另外,去年年底,此案的民事部分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截至目前虽已对新发药业执行了赔偿金,但执行判决第一项“责令停止侵权”可能面临地方阻力而难度重重。

 

  这场发生在浙江、山东两家企业之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情节离奇曲折、参与人物众多,其中,“内鬼”“线人”“神秘人”等各种角色一应俱全,被称为现实版的商战“无间道”。

 

  本报曾以《安插“内鬼”跨省窃商业秘密上演无间道现实版》为题首次披露此案后,立即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当年和今后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一度成为浙鲁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的焦点,被媒体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第一案。

 

  张开国案开庭当天,记者来到临安法院参加了旁听。被告人张开国被指控的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4年11月11日,他被山东滕州警方抓获,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在法庭上,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此前,已有7名同案人在这个法庭受审。2008年12月,他们分别被判处两年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其罪名既有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决后,有3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院被驳回。

 

  在这场商战“无间道”大戏中,除了上述刑事案件之外,还有一场民事案件。这宗案件更加吸引公众眼球。

 

  2010年2月,鑫富药业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发药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判令姜红海、马吉锋及新发药业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00多万元。

 

  其所指的“商业秘密”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记者在浙江、上海两地采访了解到,这场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争也曲折复杂。2010年,鑫富药业提起民事诉讼后,新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杭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先后驳回。同年9月,其管辖异议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一个月后,最高法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据介绍,上海市一中院在受理此案后排除干扰,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享有的整体组合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赔偿鑫富药业经济损失31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3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变更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将赔偿金额降为900万元。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新发药业依然满负荷生产。在上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乘坐飞机”的情况下,新发药业于近日陆续支付了所有赔偿金。法官透露,赔偿款执行虽到位,但执行判决第一项责令“停止侵权”因种种阻力将难度重重。

 

  针对李新发的刑事责任追究,临安警方认为,只要不撤案,就总有有结果的一天。针对民事判决的执行,法官认为,即便阻力重重,依然要穷尽手段。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缘何难追逃

  临安公安局原副局长谈8年办案经过

  

  在侦办“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刑事案件部分时,郭志龙是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副局长;2012年之后,他离开公安队伍,现为临安市信访局局长。公安机关受理此案8年来,他直接指挥并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后来虽然离开了公安岗位,却依然关注着此案的进程,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成为他职业生涯中难以割舍的部分。

 

  近日,记者对郭志龙进行了回访,以期了解此案侦破详情。以下是郭志龙的访谈记录:

 

  因为我有记笔记的习惯,所以对侦办的大案都有印象。对这起案件,我记忆尤其深刻,因为,这是一起跨省案件,浙江、山东两省都很重视。案发以后,新发药业到处散布材料,从邮局寄、从网上发,无所不用其极,大都歪曲事实甚至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按他们的说法,参与办理这起案件的,全都违法办案,全部贪腐受贿。如果说,我本人和临安公安被鑫富药业收买,肯定很多人相信;如果说临安检、法两院也被收买,信的人也不会少;但如果说浙江省内所有办案单位的所有人员、上海市两级法院以及北京市有关机构,统统被收买了,谁还会相信?如果真是这样,岂不成了震惊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新闻?

 

  为办理这起案子,我受命多次到山东东营,也到省里和北京汇报过。在东营,最多一次住了14天。

 

  案子发生时,我分管刑侦和经侦。

 

  据鑫富药业报称,2006年7月,一名副总接到神秘电话,说山东一家厂子在偷他们生产维生素B5(即泛酸钙)的技术,他可以提供证据,并索要6万元的“举报奖励”。为了证实真伪,公司向他指定的账户上打入了5000元。几天后,“神秘人”果然寄来了一些材料的复印件。鑫富药业大吃一惊,于是报案。当“神秘人”再次来电索要“举报奖励”时,鑫富药业又向他的账户打了5000元。在“神秘人”取款时,我们警方将其锁定。经辨认,“神秘人”名叫陈雷,2003年已从鑫富药业辞职。我们决定先不打草惊蛇,而是派专人对其监控。

 

  2007年3月,鑫富药业再次报案,说一个自称是山东新发药业公司保安部经理姜红海的人打来电话,说他可以提供情报,但需要高额报酬。此前,姜红海已经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在外围调查时发现,此人正是到临安偷盗技术秘密的主要成员之一。

 

  2007年3月26日,姜红海“投案自首”,根据前期初查获取的证据和姜的供述,我局依法立案,并成立了专案组。

 

  后来发现,姜红海两家通吃。在答应为临安警方积极提供线索的同时,他也在为新发药业“出力”,这直接导致我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胡鸣飞在东营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打伤。

 

  2007年9月21日,根据工作组前期工作情况,我局党委经集体商量后,决定“收网”,一次抓获了鑫富药业内部的5名“内鬼”,并同时签发了对李新发、张开国的刑事拘留手续。

 

  随后,我奉命带领刑侦、经侦两个部门的人马,到东营抓捕。临行前,我到浙江省公安厅开具了介绍信。我们一行先是到济南,到山东省公安经侦总队接洽。山东方面的领导们非常热情,一位副总队长在介绍信上签字,并要求东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积极配合。带着拘留证和副总队长签名的介绍信,我们来到东营市公安局,由该局经侦支队陪我们到垦利县公安局。垦利县公安局派出了两人,加上我们4人,来到新发药业公司,准备对李新发、张开国执行刑事拘留。亮明身份后,我们在门口遇到保安激烈阻拦。稍后,上百名不明身份人员赶来,形成围攻之势,场面失控。无奈,只得取消原计划。

 

  据后来种种迹象表明,李新发的“势力”远超我们想象,有社会上的,也有政界的。

 

  返回临安后,经请求杭州市公安局和浙江省公安厅后,2007年10月24日,我局对李新发、张开国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稍后,又悬赏缉拿。

 

  正在我们全力以赴抓捕李新发时,一件荒唐、搞笑的事情发生了。2007年11月18日,李被“补选”为垦利县人大代表。

 

  之后,我又一次带队来到垦利,此行的任务,一是抓捕张开国,二是请求当地的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李新发采取强制措施。

 

  我们把“报告”送到了垦利县和东营市有关部门,但签收后他们没有回复。按说,你可以“许可”,也可以“不许可”,但不能置之不理。

 

  在等待垦利县、东营市有关部门许可期间,在垦利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我带队到垦利县税务、工商、环保、劳动等多个部门调查取证,均有收获。比如,在劳动部门,我们取到了新发药业的员工花名册,上面有财务人员的名单,因为鑫富药业“内鬼”们所获得的总数几十万元报酬,有相当部分是公司会计通过银行转账的。

 

  通过垦利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做工作,李新发终于出现在该县经侦大队办公室。当时,他还带着律师。他谈了自己的研发过程,谈了自己公司与上海教授的“合作过程”。他矢口否认侵犯商业秘密和破坏生产的具体行为。

 

  谈话记录要李新发签字。这个过程竟然持续了大约一个小时之久,他的律师看了又看,改了又改,最后才签字。

 

  之后,经过多方协调,关于此案达成以下协调意见:一、鉴于李新发已是县、市人大代表(他2007年12月26日又被增补为东营市人大代表),撤销对他的网上追逃;二、由垦利县负责抓捕张开国,抓捕后移交临安市;三、依法办案,顾全大局。

 

  随后,我们把抓捕张开国的拘留证以及网上追逃手续,全部移交给了垦利县公安局。

 

  很多人都问我,这么多年没有抓到李新发,会不会过了追诉时效?每次,我都肯定地回答,此案没有时效。因为对李新发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已经立案,只要不撤销案件,就要永远追究。据我所知,临安公安至今也没有撤销案件。撤销网上追逃与撤销案件,是两码事。当然,李新发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那得看他在归案后法院如何判决。(记者 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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