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1111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广工作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17-01-19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目前,我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已有2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年的试点经验使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优势得到显现。笔者认为,该举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问题、标的额问题等仍有待解决。

  新闻背景

  自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已走过了20年的历程,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家高级法院、95家中级法院和104家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试点工作。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从多个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指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已有2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年的试点经验使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优势得到显现。比如,“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有利于建设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笔者认为,该举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问题、标的额问题等仍有待解决。

  “三合一”面临诸多挑战

  基层法院在管辖方面存在可以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不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矛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大部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全国只有很少的基层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案件),大部分基层法院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这些基层法院缺乏知识产权民事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审判经验,基层法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不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存在矛盾。

  除了基层法院外,中级法院在管辖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大部分中级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对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具有二审管辖权,管辖层级不一致。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层级提高的理由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涉及的知识范围更广,但这种制度打乱了司法管辖的正常体系。

  我国著作权法和修订之前的商标法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为50万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基层法院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时将标的额限定在50万元以下。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改草案均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上述法定赔偿额包含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那么,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还是中级法院管辖,完全取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而不是取决于案件事实,给原告留下了提升审级的空档,使得审级制度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中级法院辖区内没有基层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可以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统一管辖,也可以由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均能指定一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就能很好地解决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但这些基层法院依然存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离问题。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未尝不可,如果长期实行则违背了管辖制度的设计目的。同样,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也存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离问题。

  新举措具有多重优势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内容比较专业,以及基层法院的普遍审判水平,笔者认为,指定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一个或数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不太现实。一是全国大部分中级法院辖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普遍较少,法官缺乏相关审判经验;二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甚至会造成一案百判的现象,降低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以推进“三合一”改革为契机,实行集中管辖可以有效解决管辖层级问题,以及当事人的规避问题。

  在管辖构架的设置方面,笔者建议,如果中级法院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其辖区内一个或数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案件数量按照一个或以上合议庭的办案数量标准核定。如果中级法院辖区内案件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可在相邻的数个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指定一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确保该基层法院有满足一个合议庭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该措施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有相应的案件数量锻炼审判队伍,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在案件类型的管辖方面,基于上述管辖架构的设置,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基本都具有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和丰富的知识储备,具备审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条件,因此,被指定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在管辖标的额的指定方面,鉴于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著作权法也将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可以将管辖标的额分别提升至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法定赔偿额的上限,这样可以有效规制当事人恶意提升审级的行为,确保管辖制度和审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这种集中管辖方式理顺了管辖权问题,解决了与程序法的冲突,有利于迅速培养一大批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可以有效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作者:丁家平,单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