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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欧盟地理标志认定公告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保护生效

发布时间:2021-03-04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摘要: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此前,欧盟委员会已于2月9日发布公报,确认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于3月1日在欧盟生效,第一批100个中国产品也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的塞浦路斯鱼尾菊酒、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慕尼黑啤酒、丹麦蓝乳酪、爱尔兰威士忌、菲达奶酪、卡瓦、雅文邑、托卡伊葡萄酒、摩德纳香醋等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在我国享受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高水平保护,这是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重要举措。

  此前,欧盟委员会已于2月9日发布公报,确认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于3月1日在欧盟生效,第一批100个中国产品也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中欧双方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认定公告,标志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实施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

图片来源:欧盟网站公告

  未来四年,我国将与欧盟共同推进第二批“175+175”中欧清单产品互认互保的技术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做好第二批清单欧方地理标志产品的受理、技术审查和认定等工作,推动让中国和欧盟更多的优质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双方保护以及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纳入的地理标志享有高水平的保护,并可使用对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这在国际合作中尚属首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宣传推广,促进产业界认识了解和运用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进一步推动双方地理标志产品进出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各地充分运用好协定红利,严格规范官方标志使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海外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落实知识产权“同保护”要求,研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并鼓励欧盟地理标志在华经销商自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完善涉外地理标志产品年度报告制度。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别是落实好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重点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依法严格监督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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