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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6-12-2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将包括有多项的外观设计申请为组件产品还是套件产品,将影响到其外观设计的保护。本文作者对两者的定义、在确权阶段以及维权阶段的区别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我国2010年开始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新增了若干关于组件产品的规定。由于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在专利确权和专利权保护方面具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将包括有多项的外观设计申请为组件产品还是套件产品,将影响到其外观设计的保护。下面笔者将对两者的定义、在确权阶段以及维权阶段的区别等进行分析。

  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的定义

  (一)组件产品的定义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第一部分第三章规定:“由数件物品组合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产品为组件产品。”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一些修改,其中在第一章第一部分重新对组件产品进行了定义:“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由此可知,对于组件产品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主要进行了两处修改:

  其一,删除了《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每个构件没有独立使用价值,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构件组成的产品也可定义为组件产品。这一修改扩大了组件产品的范围。

  其二,将组件产品进行了分类,即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将组件产品分为3类的同时,对这3类组件产品提交申请时的视图名称和标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对于有多个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侧重于清楚表达产品组合状态,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如果希望更清楚地表达各构件的外观设计,也可提交其他视图。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侧重于清楚表达各个构件,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交各个构件的视图。如果希望展示其组合时的形态,可以提交其他视图。另外,这3类组件产品在后期无效判定和侵权判定标准上也有所区别,对此笔者将在本文后面予以论述。

  另外,对于组件产品的分案申请,《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中规定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而当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这就意味着,由于整体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中只是表示出了整体外观设计,其他人无从得知其中的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不允许将整体外观设计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分案申请。对于组件产品,如果只提供了整体外观设计,则不允许对其中的部分构件进行分案申请。但是,当申请文件中既有整体外观设计的视图,也有部分构件的视图时,可从申请文件中详细得知该部分构件的外观设计,如果该部分构件符合授权条件,则可允许对该部分构件进行分案申请。因此,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允许有条件的分案申请。

  (二)套件产品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套件产品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为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套件产品给出了详细解释,即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将“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另外,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套件产品外观设计具有以下几点:各项产品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属于同一大类;各项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各项产品具有组合使用价值;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三)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区别

  由以上对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定义的分析,笔者把两者的区别总结如上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由于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构件不具有使用价值,从而使得当组件产品中的构件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授权条件时,其同时也符合套件产品的条件。例如:由锅和锅盖组成的产品,既可将其定义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也可将其定义为套件产品。对此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将其申请为组件产品或者套件产品。

  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的保护范围

  (一)在无效宣告阶段

  (1)组件产品在无效宣告阶段

  《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对3类组件产品的无效判定方法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会对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对比的对象不同,但组件产品始终为一件产品,不能因为部分构件与对比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而宣布该部分构件无效,也不能由此断定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进而得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结论。

  (2)套件产品在无效宣告阶段

  由套件产品的定义可知,套件产品中的每件产品均单独受保护。在无效宣告阶段,套件产品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套件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与对比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该部分产品为无效外观设计,但并不影响套件产品中的其他产品专利为有效专利。因此,对于套件产品,可以宣告其中的部分产品专利权无效。

  综上,在无效宣告阶段,组件产品中的部分构件与对比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时,不能由此宣告部分构件无效。而套件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与对比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时,可宣告部分产品无效。因此,在专利权的稳定性方面,组件产品要优于套件产品。

  (二)在侵权判定阶段

  (1)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

  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3种分类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方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即,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进行侵权判定过程中,应当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该设计的组合状态进行对比。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该设计的单个构件进行单独比较,如果被诉侵权设计包括该设计的全部构件,且与该设计的每一个构件均相同或相似的,被诉侵权设计构成侵权。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其保护范围应以其组合状态确定,而不保护具体构件的外观设计。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而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有专家认为,需要结合专利的设计要点考量。当设计要点在于整体时,由于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最具创造性的部分在于其整体,所以整体也应予以一定的考虑。笔者同意此观点。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当其组合效果较独特时,一般消费者也会注意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所以,在认定其保护范围时也应当考虑整体外观设计。因此,如果被诉侵权设计缺少该设计的部分构件,或者部分构件与该设计不相同或相似,但这部分缺少、或不相同不相似的单个构件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仍然构成侵权。

  (2)套件产品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即,由于套件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均受独立保护,每一件产品均可主张专利权。

  综上,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在专利侵权阶段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同。组件产品中的每一个构件不能单独主张专利权,而套件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均可主张专利权,因此,在这方面,套件产品要优于组件产品。

  对申请人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组件产品在无效宣告阶段不容易被无效,而套件产品在遭遇侵权后的权利维护阶段更容易主张权利,因此,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各有利弊。那么对于包含多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该如何进行选择?笔者建议如下:

  (1)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各项又不具备单独授权条件,此类外观设计只能申请组件产品。

  (2)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部分产品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对于此类外观设计,如果该部分产品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建议申请人申请组件产品的同时,将该部分产品进行单独申请。这样多项产品的组合状态以及该部分产品均能得到保护。

  (3)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同时又符合套件产品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中的各个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均具有明显区别,建议申请人申请为套件产品。因为各个构件的新创性较高,在无效宣告阶段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套件产品又能在权利维护阶段将每个构件都得到独立保护。

  (4)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同时又符合套件产品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中的部分构件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但各个构件组合起来又具有独特效果,建议申请人将其申请为组件产品。同时,将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的部分构件进行单独申请。这样在保护组合状态的外观设计同时,又能对单个构件进行保护。(作者:符莹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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