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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数字重塑文化 ,创新传承文明,业内大咖为您解读

发布时间:2016-04-27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与创意产业深度融合,既传承经典又突破创新,既让传统文化焕发新生,也让现代文明更加绚烂多元。“数字”为什么能重塑文化,又是怎么重塑文化的?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将发挥什么作用,其自身在数字重塑文化过程中又面临哪些调整?

  原标题:数字重塑文化  创新传承文明  

  编者按:起稿、着色、后期处理……寥寥线条慢慢变成富有神秘感的人物肖像,这是多媒体展上动态视频展示的《蒙娜丽莎的微笑》。数字化的传世经典,正是对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的形象诠释。

  近年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与创意产业深度融合,既传承经典又突破创新,既让传统文化焕发新生,也让现代文明更加绚烂多元。“数字”为什么能重塑文化,又是怎么重塑文化的?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将发挥什么作用,其自身在数字重塑文化过程中又面临哪些调整?

  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中国知识产权报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金元浦、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许春明3位来自文化创意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权威专家,对“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解读。

  变革

  记者: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您认为应该如何定义“数字”?数字技术在推动文化发展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金元浦:这里的“数字”是指数字技术,也就是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把各种信息资源的传统形式转换成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的技术。数字技术在推动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数字技术为文化的发展搭建了最重要的载体和平台——互联网。数字技术已经进行了快速的迭代变革,从门户网站到搜索引擎,再到社交网络和目前的移动互联网,下一步的方向是物联网和车联网,以及未来的机器智能时代。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为各行各业植入了创新基因,对社会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对文化创意产业更是有着特殊影响,作为人的精神创造型活动,未来的文化创意产业不仅仅是物与物、物与人、物与金融、人与人,还有人与机器的联通。

  其二,数字技术支撑着文化创意产业多屏互动的全媒体运营和全产业链整合的大繁荣,推动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将文字、图像、语音、影像、音乐等文化产品要素进行整合、运用,使文化创意产业创新性增强、增长速度加快、发展潜力更大、对高科技的依存度更高。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促进了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文化行业飞跃式的发展,使其传播内容从制作到表现方式的整个过程都通过数字技术得以实现,还促生了大量新媒体制播工具的发展。

  除此之外,数字技术的出现也不断引领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比如数字化印刷技术影响了出版业发展的走向,如电子出版物、远程网络出版、数字图书馆、网络阅读互动等;数字技术在电影业中的应用使得数字电影成为电影业的发展趋向,并促进了手机电影的诞生;数字技术与网络产业以及电影、电视、游戏等的结合,促成了数字内容产业这一文化新形态的崛起,成为文化创意产业新的增长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传统蜂窝网络所承载的业务。这些业务正在由传统语音、短信向多样化的具有互联网特征的新业务类型拓展。流媒体业务的快速增长,使得文化消费内容实现由传统方式向高科技视听方式的重大转变。

  其三,从全球来看,数字技术极大地提高与促进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从而推动全球文化产业的发展,并通过科技手段开拓新的文化空间与文化形式,使得文化产品在制作方式、传播载体、经营模式上都发生了变化,提高了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了文化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保护

  记者: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尤其,在促进传统文化传播和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又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金元浦:谈到文化创意产业,必然会想到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要有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内外文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们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不被滥用,不被歪曲剽窃和抄袭,更重要的是,这也是行业的创意生态平衡所必然要求的——只有保证创意者的知识产权和财富,才能保证现有从业者坚持创业的激情,同时吸引后来者源源不断地进入这个领域。过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处于不自觉的状态,主要是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现在不同了,是我国产业发展自身已经内生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保护带来的利益也使创意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更快苏醒。可以说,中国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由过去的外部压力变为内生的动力,这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李顺德:传统文化要不断发展需要现代技术的助力,而传统文化在传播过程中也要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如何将两者进行有效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恰恰是两者间的纽带和“催化剂”。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近代文明发展的产物,事实上也是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中游离发展而来,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保护新技术、新产品之外,也不能割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知识产权在促进传统文化传播过程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将传统与现代有机衔接。过去许多发展中国家曾多次呼吁对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给予充分保护,要求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进行有机结合,这一问题在国际上也存在很大争议,不少发达国家对传统文化予以排斥,认为传统文化并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所要保护的范畴。事实上,现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技术秘密等在之前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而是随着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结合,让全社会对其有了了解和认识,才逐步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因此,就传统文化而言,既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有历史留下来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我们不能排斥创新,同样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而是要不断吐故纳新。传统文化要得到传承和发扬必须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在这一过程中,有很多新鲜事物会挑战传统,这时候需要人的思想和观念的更新,也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创新,而这些创新精神又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的初衷一脉相传。不断带来的挑战意味着我们有了更多的创新动力,在新技术面前,我们要适应科技创新带来的新变化,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传统文化和数字技术的融合,更好地造福于人类,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

  传承

  记者:数字环境下,既要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又要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您认为实现这样的目标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是什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平衡?

  李顺德: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存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在此情形下,应该寻求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基于双重目的,即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注重在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平衡。而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除涉及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外,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应当关注权利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许春明:数字技术的发展,可以使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跨越时空,在时间上不断延伸,在空间上不受国界限制。然而,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一直是一个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在国际上博弈不止的问题。传统文化本身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对传统文化的各种表达就构成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此,就形成了传统文化得不到著作权保护,而利用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各种表达却能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奠基人郑成思曾对此作过精彩的论述,传统文化是作品之“源头”,利用传统文化的作品只是“流水”,不保护“源头”而只保护“流水”是不合理的,应该给予传统文化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给予传统文化何种保护又是一大难题。即使传统文化是以表达的形式传承至今,但由于传统文化表达的主体的群体性、客体的不确定性,以及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定期限性,给予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保护就会显得捉襟见肘。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未达成一致。在我国立法上,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模式,或许是一种适合传统文化保护的模式选择。只有保护了传统文化,才能确保文化创作的“源头”,避免后续创作成为“无源之水”;同样,加强对基于传统文化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对创作的激励,也有利于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利用传统文化创作作品首先应尊重传承群体的精神权利,表明其创作的来源;其次,对于基于传统文化创作的作品的传播权利应给予适当的限制,以充分、广泛传播传统文化作品,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重塑

  记者:如上所述,数字技术势不可挡地促进着文化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尤其,对于传统文化而言,数字创意将会为它带来哪些变化?

  金元浦:在数字技术推动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已悄然实现升级换代,与互联网相关的数字内容产业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高端、先导和核心产业,数字文化科技企业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领军企业。这类数字文化科技企业的显著特点是高速成长性,以前50年才可能实现的规模,现在也许三五年就能实现。

  近年来,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中一大典型表现就是“泛娱乐”开发。“泛娱乐”是5年前业界提出的版权开发理念,是指以原创内容为核心,跨领域打造游戏、文学、音乐、影视、动漫等多类作品的多元开发。目前,“泛娱乐”开发逐渐被业界视为互联网时代大版权运营的标配。以网络文学为例,2015年被业界称为网络文学的爆发年,根据网络文学作品改编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占据大小荧屏,或是改编成网络游戏及其他衍生产品,依托优质原创内容,网络文学正不断显现出强大的产业整合能力和巨大的商业潜力。

  李顺德:今天,数字技术对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带来的巨大变革已经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推动着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产业革命不断深化,在文化发展进程中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影响。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在对文化进行广义理解时,通常把它定义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如果要将知识产权与文化进行关联,那么以传统文化、传统知识为代表的精神财富无疑与知识产权最为贴切,联系最为紧密。

  传统文化常附着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口头传说体系。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传统文化被称之为传统智慧,通过民族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近几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在推动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传承的同时,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出于商业化的目的,传统文化遭到大量开发滥用,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传统文化极易被少数人获取,用于商业利益开发或滥用。

  发展

  记者:数字技术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如何使知识产权制度适应数字时代的挑战,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发展相生相伴、互相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激励技术创新而设,反过来,技术创新又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完善提供动力和支持。广播电视技术促进了著作权法律改进和完善,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丰富了专利授权客体,同时,计算机技术又为专利授权审查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样,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必然会带来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化和完善。

  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例,数字技术发展,使著作权权利体系中的传播权更为丰富明确,使侵权认定的原则和方法更为注重相关各方利益的均衡,使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个主体构成的著作权生态更为良性有序,使著作权制度的繁荣文化创作和促进作品传播的功能充分发挥。同时,数字技术又为数字版权保护、版权信息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

  李顺德:数字技术的出现对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由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无比简单,而盗版侵权模式变得更加复杂隐蔽,给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立法,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我们相信,人类的智慧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面对数字技术为文化发展带来的全新挑战,知识产权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刘仁、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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