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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标认证“一致性”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6-07-2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作者对贯标认证工作“一致性”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并给出了建议。

  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较为薄弱。全面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认证审核工作,是补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普遍较弱的“短板”的一项重大创举。然而,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状况千差万别,加之,企业“贯标”(即贯彻实施《规范》)及认证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全面透彻地理解《规范》标准,正确把握标准认证的“一致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此,笔者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多个维度看标准

  要确立统筹兼顾,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的“一致性”标准理念。由于标准涉及的对象类型不同,各自要求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产品标准是指“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准绳,涉及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重在产品品质的检测。此类标准的认证、执行标准,一丝一毫不容有误。再如,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标准,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制度保障,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则是进一步增强企业信任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其认证目的,主要是以是否有效保障企业实现质量管理目标和公众“认可”为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类似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其认证目的,主要也是有利于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和公众对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认可”。两者的主要不同点是,质量管理体系达标的最终标准,是公众对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管理能力的“认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的最终标准,是公众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及合作方对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可信度的“认可”。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起步晚,基础相对落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需要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过程。因此,认证工作要统筹兼顾,既要符合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有足够的公众“认可度”;又要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整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简言之,认证工作要树立与“贯标”总体目标相一致的理念,要把认证工作视为推进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部分,通过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二、一个准则做认证

  要确立“二合一效”准则,即以“符合《规范》要求,适合企业实际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准则,“合规、合适、高效”地开展认证工作。树立“与'贯标'总体目标相一致”的认证工作理念,实际上就是强调认证工作的服务意识;确立“二合一效”准则,则是强调认证工作中如何做好服务。为此,认真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合规、合适、高效”,是认证工作的重点。在这里,“合规”是前提、“合适”是基础、“高效”则是目的。所谓“合规”,就是要符合《规范》的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规范》,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等方面,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构架、制度体系、管理环节及流程、风险控制等层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安排与设计。因此,“合规”,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依据,也是认证工作的准绳。所谓“合适”,就是要与企业实际相结合,不能一味的“本本主义”。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性质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与要求是有所差别的,在“合规”的前提下,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各自有所侧重,而不能、也不应该是千人一面的。简言之,“合适”,就是要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将《规范》融入到企业的科技创新与经营活动中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管理了,这是审核认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高效”,就是要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能力”为目的。可以说,“高效”是企业开展“贯标”和认证工作的最终目的,与此相背离的一切形式主义的东西都是多余的、不必要的。诸如,那种认为“记录表单越多说明体系越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流程越复杂就越成熟”等等观点,都是错误的。惟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本越来越低,同时使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能力越来越强,才是真正科学、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这方面,韩国知识产权局于4月28日启动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营认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为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实力,韩国知识产权局将针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有现状、专利技术动向把握、知识产权纷争的事前检查等十个相关指标进行审查评分,获得70分以上的企业将得到认证书。其做法都是以“实效”为目的,即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实力。

  三、统一标准、分类指导

  要在“合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性质的企业,确定具有普适性、横向可比较的一致性标准。前述的“一致性理念”和“二合一效”准则,只是指导认证工作如何做好“一致性”的基本思路,而要将上述思考落实到认证审核工作的实践中去,就必须形成相对统一的“一致性”口径。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探讨的主要内容。根据我们在认证审核实践中的体会,“一致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由于《规范》中有关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竞合关系,不同企业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由此产生如何把握“一致性”要求的问题。诸如:《规范》7.32和7.33条款中有关企业在投融资和企业重组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管理,其归口部门有总经办、投资部、财务部、知识产权部等,企业间由于内部组织构架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在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也都存在此类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规范》要求的核心标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要职责分明,而不能缺位。这个标准必须是“一致”的,至于由哪个部门管理、部门的名称如何称呼则并不重要。竞合的本义就是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选择,目的是实现有利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企业组织构架的融合和提高运行效率。若在运行效率上确实存在问题,则可在“观察项”中提请关注与改善。

  二是,由于《规范》中有关条款的内容较为宽泛,在实践中会产生不同企业实施状况不尽相同的“一致性”问题。比如:《规范》7.4.2条款中对侵权风险防范的处理,一些企业是发现有侵权嫌疑产品时,才实施自主知识产权与竞争对手的比对分析及监控;有些企业是长期跟踪竞争对手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比对分析观察是否存在侵权风险,从而采取避免或打击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的措施。又如,《规范》7.6条款中对涉密人员的界定,有些企业对涉密人员是列出“公司涉密具体人员名单”,有些企业则按“岗位密级”列出涉密岗位清单等等,此类不一致问题,也是认证审核中最常见的“一致性”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是审核《规范》规定的要求是否落实。从前述情况看,相关企业对《规范》7.4.2、7.6条款都有落实,这是认证审核必须坚持的“一致性”;其次是相同条款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要综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以结果是否“高效”为原则予以评估,审核员可以从“提高管理效率”的视角,提出更合理的建议项。

  三是,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规范》标准的“一致性”问题。《规范》0.4b、0.4c中明确规定,企业实施本标准的影响因素为:企业的发展需求、竞争策略、所属行业特点和企业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等。在认证审核中上述影响因素产生的不一致状况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是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企业和“三来一补”代加工制造企业之间的“一致性”问题。三类企业在竞争策略、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差异性极大。对上述三类企业的认证审核,就应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要素活跃,组织构架与《规范》标准体系的契合度很高,认证审核中标准与企业实际对照一目了然,对标准的一致性容易把握;传统产业企业的创新活跃度欠缺些,但大多数企业都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的竞争压力,总体而言,标准与企业实际的对应关系尚基本吻合;“代加工制造企业”转变经营模式的愿望更为强烈,加之与外商交往多,知识产权意识强,贯标认证的积极性高,但业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差异极大,有些属于“三无”企业,即“无专利技术创造、无商标、无研发机构”,《规范》体系构架与企业组织构架无对应关系,《规范》标准与这类企业的实际还有较大距离。为此,对有自主品牌,已经开始转型的“代加工制造企业”,应鼓励并支持其开展贯标认证工作;对“三无”代加工制造企业,要肯定其开展贯标工作,但应重视《规范》与企业实际融合度不高的实际情况,暂缓进行认证,以保护认证证书的公众认可度。二是,集团型企业与控制型企业之间“一致性”问题。目前,对于集团型企业的“一致性”处理方法是:集团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做贯标,其管理体系可以覆盖到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并将子公司纳入审核范围。若通过认证,则以母子证书的方式操作,即集团公司获得母证书,各子公司获子证书。这一做法是否适用于股份制“控股企业”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关联股份制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权责利是否分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比照集团型企业的“一致性”处理方式;否则,宜各自独立进行审核认证。

  以上所述,只是笔者对贯标认证工作“一致性”问题的初步探索,有关思考与建议,只是管窥之见。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已走过了三年的历程。这项开创性工作可借鉴的国外经验有限,但只要我们在自身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标准建设和认证工作就一定会不断提升和完善。(作者:卢潮流,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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