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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发布时间:2023-03-09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摘要:该协定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7年在日内瓦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

  《尼斯协定》建立了用于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缔约国的商标局必须在与每项注册相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按分类标明注册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号。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提要

  《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7年在日内瓦修订,1979年修正。它建立了一种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缔约国的主管局必须在其发布的有关商标注册的官方文件和任何出版物中,按该分类标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号。《尼斯协定》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系联盟成员且已加入《尼斯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或日内瓦文本的每个国家均是大会的成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通过联盟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协定》还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由联盟所有成员派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分类进行定期修订。《协定》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关于尼斯分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由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一项协定建立。该协定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7年在日内瓦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的框架内,加入《尼斯协定》的国家组成特别联盟。它们已通过了商标注册用尼斯分类,并适用该分类。

  每个加入《尼斯协定》的国家都有义务就商标的注册适用尼斯分类,不论是作为主要分类,还是作为辅助分类,并且应在有关商标注册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中,写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和服务分类中所属的类号。

  不论是对于在加入《尼斯协定》的国家中进行的国内商标注册,还是对于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的国际商标注册,尼斯分类的使用都是强制性的。尼斯分类在若干个未加入《尼斯协定》的国家也适用。

  尼斯分类的修订

  尼斯分类依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产权组织的前身——于1935年编拟的分类。该分类包括一个34类的类目表和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表,《尼斯协定》通过的正是这个分类,它随后得到扩充,也包括了用于服务的11个类别以及这些服务的字母顺序表。

  《尼斯协定》规定设立专家委员会,所有加入协定的国家均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对有关分类的所有修改作出决定,尤其是将商品和服务在不同类别之间移动,对字母顺序表进行更新,以及增加必要的注释等。

  专家委员会自1961年4月8日《尼斯协定》生效以来,取得的最瞩目的成就包括:从形式上全面审查了商品和服务字母顺序表(1970年代后期);对一般性说明、类标题和注释进行了大量修改(1982年);为字母顺序表中的每一种产品或服务增加了“基本号”(1990年),使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码在尼斯分类其他语言版本的字母顺序表中找到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修订了第42类,建立了第43至45类(2000年);并对所有类标题和注释进行总体审查,以便统一格式,澄清内容,特别是通过在每一类中增加具体实例的方式(2016年至2020年)。

  尼斯分类的版本

  自尼斯分类的第一版于1963年发布以来,通常每五年发布并实施一个版本。自2013年以来,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每版每年都发布新文本,于1月1日生效。

  尼斯分类的作准文本(英文和法文)由产权组织在线发布。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决定,纸质出版物已停止出版,2011年6月出版的第十版是最后一个印刷版。

  条约与文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79年9月2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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