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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8-07-03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周林先生,就共享单车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话题进行相关讲解。

  2017年年中,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20国青年评选出了中国的“新四大发明”——高铁、网购、支付宝、共享单车。“新四大发明”是近年来中国科技创新的缩影,不仅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也刷新了世界对中国的认识。特别是2017年春节开始兴起的共享单车,几乎瞬间风靡了中国几十座大中城市。

  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周林先生,就共享单车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话题进行了相关讲解。

  2017年由外国朋友评选出的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共享单车,一夜之间风靡了中国的部分城市。虽然是新发现,共享单车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解决了近距离的交通问题。周林老师还为共享单车拍摄了摄影作品并参加相关展览。

  共享单车注册时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不论是新技术条件下或是以前,个人信息的搜集、储存及保护问题变得格外突出。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共享单车的投入使用,涉及到的电话号码、出行路线等,都会被公司收集。包括现在的云存储,不同的人,不同的单位对这些信息的使用,国家一定会有相关的规范。某个人或某个机构不允许对某些数据进行调取、分析。信息的大范围、广泛的采集、储存及潜在的使用,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周林老师由共享单车这件小事,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思考。自行车,过去是属于私人所有,利用率普遍较低,只是在路上使用,其余时间均为闲置,而避免不了丢失等相关问题。而现在,共享单车是由公司来统一管理,只需收取很少的费用,作为对公司管理的弥补,这可以算是技术应用的变化。那么在观念上是否会给人一定的启发?在很长时间中,信息是作为自由流动的,没有所谓的保护及权益。一件事只要发生了,一句话只要产生了,很快就会传播出去,是难以控制的。但是,一件发明也算信息,怎样成为知识产权呢?从无法控制的自由流动,到财产制度的控制。信息本身是控制不了的,只是人们为了鼓励信息的生产,建立了可评估、有价值、可转让的财产制度,知识也是如此。

  版权只有在使用时才会有价值。知识财产制度,包括版权制度,是人类信息自然流动的终结和革命。自从有了知识产权和版权以后,信息的自由流动就不再是原有的样子了,目标就是鼓励信息创造和文学艺术创作,赋予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生产的信息的控制权和使用权。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信息生产者,能够从信息生产付出中得到回报。这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包含了经济权益。那么这个权益体现在哪儿呢?拿版权来说,自动产生时没有意义,只有在产生了剽窃行为时才具有意义。法院或国家以这样一种形式来确认版权的存在及对其进行保护。

  在这种终结和革命之后,就到了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历史节点上。有更多好的作品、好的信息的生产,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信息,是要鼓励信息的流动。虽然有激励的一面,然而也有对信息流动产生阻碍的一面。在版权制度中设立了“先授权、后使用”的制度,要尊重版权人,尊重财产所有者,这是一种合法的、健康的、可以使信息进一步自由流动的一种有效措施。但是这种“先授权、后使用”等于是在原本共享的信息上设定了一个产权制度,信息由公变成私。在版权制度下,信息由公变私,在一定期限内,作者有控制权。它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的传播。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普遍的应用数字技术,大量的作品、信息的生产,使用者即使支付了费用,也有可能侵权。“先授权、后使用”指的是使用者向权利人获得授权,但网络平台是不是权利人,却无从得知。先授权后使用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很难逾越的障碍。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周林老师认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北欧国家使用的“延伸集体管理”。延伸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很多作者无法自己使用的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再次使用。向作品使用单位收取费用,既包括会员的也包括非会员的。另外一种方式是2017年6月美国斯坦福大学完成了一个网上影像作品的电子许可项目。该项目试图建立一个平台,让海量的作者上传自己的作品及个人联系方式、作品的价格,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在这个平台上与作者签订许可协议,满足先授权后使用的要求。

  在版权制度里面,先授权后使用的问题很难做到很好的解决。所以在大环境下,周林老师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具有版权的作品是否可以参照共享单车的模式改革现有的版权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作者:张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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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共享单车与知识产权保护(一)
00000共享单车与知识产权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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