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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梅谈《商标法》第十条

发布时间:2018-10-24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6月至10月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予以制止、通报并处罚。中国知识产权网有幸邀请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审查员张月梅女士接受专访。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6月至10月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予以制止、通报并处罚。中国知识产权网有幸邀请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审查员张月梅女士接受专访。

  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用标志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法第十条主要的内容是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张月梅表示虽然整个十条禁用标志内容比较多、有歧义,但是一个标志一旦落入了这个条款就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这个净化专项行动打击的就是使用禁用条款的认定为禁用标志的使用行为。这次专项行动中明确表示,那些2017年以来的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属于第十条禁用条款规定的不得作为标志使用的标志,是这次净化行动打击的对象。张月梅在接受采访时强调两点:第一,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条款,大家一定要思想重视,它的重心不是不能注册,而是不能使用。第二就是一旦使用了,后果是很严重的,商标法52条规定,使用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的,有以下处罚,一个就是停止使用,还有予与通报,限期改正,或者予与罚款。

  企业在创建品牌选择商标标志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张月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在创建一个品牌选择一个标志作为商标的时候,要注意三点:第一点是思想重视,要认识到有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这一点非常非常的重要;第二点就是要寻求专业的帮助,新标志它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特别的丰富,一个标志是不是构成了禁用条款涉及到很专业的判断,首先需要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另一个是对整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试用这个条款的试用过程中一向的态度的了解,还有对相关前案的了解,所以它的专业性很强,因此企业在使用标识的时候一定要争取专业人士的建议确保自己在做品牌的时候能够选择一个可以用的标志,不变成像我们这样的净化专项活动打击的对象;第三点是如果一旦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属于禁止使用的标志那么就一定不要用了。(作者: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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