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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二次方”陷权属纠纷

发布时间:2014-09-29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1995年创立伊始,凭借简约、舒适的风格,意大利时装品牌“DSQUARED2”深受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其在中国使用“DSQUARED2”与“DSQUARED”等品牌标识时,因被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在服装等商品上停止使用。

     1995年创立伊始,凭借简约、舒适的风格,意大利时装品牌“DSQUARED2”深受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其在中国使用“DSQUARED2”与“DSQUARED”等品牌标识时,因被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在服装等商品上停止使用。 

     互指侵权引发诉争 

     “DSQUARED2”品牌于1995年由双胞胎兄弟设计师迪恩•卡登(Dean Caten)和丹•卡登(Dan Caten)创立,品牌名称灵感来源于双胞胎“Dean”和“Dan”名字的首字母,寓意兄弟两人的创意相加将以平方的方式放大。据介绍,“squared”在英文中的含义为“平方”,因而“DSQUARED2”也被写作“D2”或“DSQUARED”,中文则是“D二次方”或“D平方”。为管理“DSQUARED2”品牌,卡登兄弟成立了迪斯奎德商标有限公司(DSQUARED2 TM S.A.,下称迪斯奎德公司),负责“DSQUARED2”品牌在全球的运营和管理事宜。 

     据介绍,起初“DSQUARED2”品牌仅包括男装产品,2002年美国歌星麦当娜邀请卡登兄弟为其设计了150余套服饰,“DSQUARED2”品牌由此一炮而红,其顺势推出女装系列,受到众多国内外明星的喜爱。2011年12月,“DSQUARED2”官方网络旗舰店正式在中国上线,目前已覆盖中国100多个城市及地区。 

     然而,“DSQUARED2”品牌在全球市场迅猛扩张的同时,自然人张某于11年前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DSQUARED”商标,为迪斯奎德公司开辟中国市场的道路上埋下了“隐雷”。 

     2003年12月,自然人张某在服装等商品上提出第3849642号“DSQUARED”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见图2)的注册申请。2006年11月,涉案商标进入公告期,迪斯奎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2007年2月,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2010年5月,张某将涉案商标转给北京波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涉案商标被转至英国比尔布拉斯股份公司(下称比尔布拉斯公司)。2012年12月,比尔布拉斯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至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诺和公司)。其后,诺和公司许可比尔布拉斯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其对涉案商标以海关备案、海关查处和工商查处等方式进行维权。 

     据介绍,2011年底,比尔布拉斯公司针对迪斯奎德公司在浙江等地开设的“DSQUARED2”品牌专卖店的销售商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不得在中国销售“DSQUARED2”品牌服饰,否则其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迪斯奎德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在中国销售的“DSQUARED2”品牌服饰产品不侵犯比尔布拉斯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同时,迪斯奎德公司向法院诉称,比尔布拉斯公司和诺和公司擅自使用其“DSQUARED2”品牌的宣传画、模特照片及设计师名字“DEAN&DAN”、卡登兄弟的出生年份“since 1964”和品牌创立年份“1995”、店面装潢等,对迪斯奎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比尔布拉斯公司以侵犯其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为由,针对迪斯奎德公司使用“DSQUARED2”等标识的行为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迪斯奎德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等。 

     “D二次方”何去何从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上述案件认为,迪斯奎德公司使用的“DSQUARED2”等标识在整体视觉效果与比尔布拉斯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并且迪斯公司对其“DSQUARED”标识的使用并无任何攀附比尔布拉斯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的意图,而且比尔布拉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上述案件中并未提供任何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即涉案商标尚未实际发挥识别作用,其显著性不强,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迪斯奎德公司不构成对比尔布拉斯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比尔布拉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通过转让获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比尔布拉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对“DSQUARED”品牌进行了大量、有效、持续的使用,使该品牌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迪斯奎德公司的“DSQUARED2”标识与涉案商标无任何差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迪斯奎德公司在多个城市销售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数额巨大,据此比尔布拉斯公司和诺和公司请求法院改判并支持其原审诉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迪斯奎德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比尔布拉斯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共存于市场,彼此之间必然存在市场交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极易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也会使得比尔布拉斯公司的市场拓展受限,涉案商标的权利难以得到妥善和完整的保护。据此,法院认定迪斯奎德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迪斯奎德公司在中国并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其请求确认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不成立。综上,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迪斯奎德公司停止使用相关涉案标识,并在相关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对双方市场加以区分。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比尔布拉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未按照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字体、形式加以使用,而是以其他字形进行使用,同时由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低,法院据此酌定判定迪斯奎德公司赔偿比尔布拉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迪斯奎德公司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比尔布拉斯公司和诺和公司实际上使用的是“DSQUARED2”等标识,而非涉案商标。同时,其使用了包含卡登兄弟名字的“DEAN&DAN Catens”及包含卡登兄弟出生年份的“Since 1964”等标识,系故意误导相关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负责人表示,迪斯奎德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作者: 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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