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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上课啦!如何判断角色名称是否享有在先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07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实践中,涉及商标权与著作权交叉纠纷的案件并不鲜见,在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件中,涉案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是否构成在先权利的认定及具体考量因素备受业界关注。

  实践中,涉及商标权与著作权交叉纠纷的案件并不鲜见,在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件中,涉案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是否构成在先权利的认定及具体考量因素备受业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判断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能否为成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综合考虑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知名度,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与涉案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作品、角色及其衍生产品的类似程度或关联程度,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经营主体或者代理人在应对时,应格外重视证据的搜集及庭审中的质证环节。一般而言,举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申请人主观恶意;涉案商标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相同或近似;申请日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标和相关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等。
  在有的案件中,无效宣告纠纷案的申请人通过举证对方除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外,还注册了其他相关商标,因此提出对方有攀附知名作品或角色名称商誉的意图,这对相关主张获得支持可以产生重要作用。

  相关创新主体在应对类似案件时,应以在先判例为参考和借鉴,尽最大可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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