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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审查环节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11-22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地理标志商标审查环节常见问题解答。

  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流程有哪些?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予以初审公告,3个月公告期无异议,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予以驳回,若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人对于后续复审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问: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审查内容是什么?

  答:相较于普通商标,商标局首先会严格审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人是否适格,然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商标禁用禁注条款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等内容。

  问: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商品项目审查上的特殊性是什么?

  答:和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应为单一的具体商品,不能为某一种类的总称,须为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水产品、手工艺品等,不包括经加工的产品,纯自然因素或纯人文因素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服务不属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

  问: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的近似审查判断与普通商标标准一样吗?

  答:在审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进行在先商标的检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无法并存,否则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地理标志商标施行强保护政策,对在后提交注册申请的普通商标近似审查会非常严格。

  问:可以拥有完全相同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标识吗?

  答:由于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规则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为了规范商标管理和使用秩序,即使同一申请人,也不能同时拥有完全相同的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若申请人欲将已拥有的普通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则必须将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注销,否则商标局将驳回该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

  问: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涉及绝对条款的审查重点有哪些?

  答:重点审查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时,还会审查该标志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范畴,从而避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含有地名和商品组成的搭配属于通用名称,不是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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